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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问责的六种情形
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党组织如果在维护党的纪律方面失职,必须问责。
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应当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改组。对失职失责,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歼迅腊予以改组。而且,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氏滑以合并使用。
(一)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二)诫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
问责条例是什么的利器?
问责条例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条例贯彻党章,坚持问题导向,紧紧围绕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维护党的纪律、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开展问责。
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是实现党的历史使命的重要保障,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要求,是解决管党治党突出问题的现实需要。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六条:问责应当分清责任。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从严治党,加强党的建设,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就是要同一切弱化先进性、损害纯洁性的问题作斗争,祛病疗伤,激浊扬清。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问责方式具体如下: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一)检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二)通报。
(四)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问责条例和纪律处分条例区别
法律分析: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问责的主体一般是党委、政府或者政府的工作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按照权限履行相关职责,是实施的主体。而给予党政纪处分的实施主体一般是纪检监察机关。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法律分析:区别有:问责和党政纪处分的主体不同。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问责的主体一般是党委、政府或者政府的工作部门。而给予党政纪处分的实施主体一般是纪检监察机关。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纪律处分条例面向全体党员。而问责条例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制度,制度的生命在于促进党的各级领导干部执行。
问责和处分的区别: 问责和党政纪处分的主体不同。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问责的主体一般是党委、政府或者政府的工作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按照权限履行相关职责,是实施的主体。
为什么要制定党内问责条例?
1、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制定的目的是为了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依据是《中国共产党章程》。
2、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是实现党的历史使命的重要保障,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要求,是解决管党治党突出问题的现实需要。
3、全面从严治党是各级党组织的职责所在。《条例》以党章为根本遵循,以全面从严治党为目标方向,总结实践经验,健全问责机制,扎紧问责的制度笼子。
4、《问责条例》规定,党的问责工作要达到的目的是,督促各级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负责守责尽责,践行忠诚干净担当。党在当代社会指的是以某种政治目的、思想认同而结成有纪律、有组织并维护该机构或集团的利益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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