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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条例全文「医疗机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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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共计多少条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条例全文「医疗机构暂行规定」-图1

2、第二十二条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 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3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3、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置医疗机构,由政府指定或者任命的拟设医疗机构的筹建负责人申请;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置医疗机构,由其代表人申请;个人设置医疗机构,由设置人申请;两人以上合伙设置医疗机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什么出借

夸大病情或疗效、利用“医托”等方式,欺骗诱使、强迫患者接受诊疗和消费等违法违规行为;《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医疗机关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及时申明,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医疗机构条例全文「医疗机构暂行规定」-图2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因此,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为,为我国法律所禁止。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得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医师证的管理是比较严格的,没有医师证是不能进行看病的,诊所被查封医师证拿不出来就进行重新补办一个。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及时申明,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第四章 执业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总则 明确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制定目的、适用范围、依据和效力等基本信息。医疗机构设置 规定了医疗机构的类别、设置条件、申请设立医疗机构所需的资料和程序等。

 医疗机构条例全文「医疗机构暂行规定」-图3

2、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医疗机构服务质量管理规范、医疗机构安全管理规范、医疗机构信息化管理规范、医疗机构职业道德规范、医疗机构药品管理规范。

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条例及本细则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5、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军队的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6、第一条 为了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北京市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和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机构命名管理工作。

云南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疗机构管理,提高医疗机构服务水平,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法律主观:中医诊所备案申请条件为:诊所主要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医师资质,取得医师资格证;符合《中医诊所基本标准》;名称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符合环保、消防的相关规定;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服务和中医药教育、科研、对外交流以及中医药事业管理等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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