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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4修正)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推行计划生育,提高人口素质,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年3月28日,吉林省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仪,通过了《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并将、于2014年3月28日开始,正式施行一方为独生子女夫妇的两孩政策。
3、月28日,吉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单独两孩”政策从即日起正式施行。
4、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衡水市生态环境教育促进条例
1、第一条 为了推动生态环境教育,增强公民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河北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2、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生态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风气。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公众对环境保护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5、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吉林教师《幼儿园工作规程》规定
1、第十二条 幼儿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幼儿园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门卫、房屋、设各、消防、交通、食品、药物、幼儿接送交接、活动组织和幼儿就寝值守等安全防护和检查制度,建立安全责任制和应急预案。
2、《幼儿园工作规程》是为加强幼儿园的科学管理,规范办园行为,提高保育和教育质量,促进幼儿身心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3周岁以上幼儿园是对3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
3、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幼儿园教师行为规范,为本班的老师、孩子、家长做出榜样。
吉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1997修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爱护和维护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并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检举或控告。第七条 省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省城市绿化工作。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证我省城乡绿化事业持续发展,保护绿色植被,提高生态环境质量,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建设整洁、优美的现代化城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发挥园林绿化功能,建设清洁、优美、生态协调的现代化城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地方性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废止《吉林市技术市场管理条例》《吉林市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的若干规定》《吉林市环境保护条例》和《吉林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
吉林省建筑施工队伍 1986年5月9日 1995年《吉林省建筑市场 管理规定 吉政发〔1986〕67 管理条例》有新规定。
天津市环境教育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环境教育,是指通过多种形式向公民普及环境保护的基本知识,培养公民的环境保护意识,提高公民环境保护技能,树立正确的环境价值观,自觉履行保护环境的义务。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本市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5月30日-6月5日是《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实施以来的第一个环境保护宣传周。天津市首部《环境教育条例》拟将每年6月5日所在的星期为全民环境教育宣传周。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和维护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吉林市城区养犬管理条例
1、第一条 为规范养犬行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保障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城市建成区内饲养犬只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2、吉林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养犬行为,维护市容环境卫生,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据《吉林市城区养犬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建成区内饲养犬只及相关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3、养犬人不得伪造、变卖、重复申领犬类登记卡。第十条 犬类登记卡丢失的,养犬人应当自丢失之日起15日内,携犬到市公安部门申请补发,市公安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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