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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少数民族地区普及义务教育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促进少数民族地区普及义务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自治州、自治县、民族乡普及义务教育适用本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快普及义务教育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湖南省少数民族地区普及义务教育若干规定》发展民族乡的义务教育。
省、地、州、市、县机动财力和国家拨给的支援不发达地区的发展基金、少数民族地区的基建投资、补助费,必须安排一定的比例用于义务教育。乡、镇财政收入应主要用于义务教育。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条例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2015年12月29日颁布,2016年1月1日施行,共6章,60条。
2、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实现共同繁荣。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要加大对各民族地区的投入,支持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教育卫生等方面的改善,提高各民族地区的发展水平。传承和发展各民族文化,丰富中华民族文化宝库。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规定各民族应当平等相待、团结互助、共同进步,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4、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民族团结教育内容纳入教育规划,组织编写适用于大中专院校、中小学的民族团结教育教材。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对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有何特殊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在师资、财政等方面,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而制定的法律。
3、第十六条 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开办、停办、变迁以及校产的转移,按基础教育分级管理的权限,由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第五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5、第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6、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结合本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实行义务教育目标责任制,把实施义务教育的情况作为监督、检查和考核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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