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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讲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凡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其业务管理机关与附属单位,应与企业同时实行劳动保险条例。业务管理机关系指其全部经费由业务收入或基本建设费或事业费内开支的机构而言。
《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关于实施范围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句规定“100余名职工”,是指工厂、矿山职工人数,不包括企业管理机关和附属单位人数。
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工人职员的健康,减轻其生活中的困难,特依据目前经济条件,制定本条例。
《劳动法》七十二条,基金来源,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集团公司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9号令《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保护女职工在劳动方面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特制定本细则。
第三条 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铁道部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规,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教育和培训。第四条 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适合女职工劳动的工种、岗位,应尽力安排女职工。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使女职工身心健康及其子女的健康得到保证,发挥女职工的积极作用,根据公司企业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现在我国正式实施的产假标准依据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草案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相关待遇。
法律分析:产假是为了保障女职工的健康权而设定的休假权利,因工作安排而未能享受产假是对其权利的侵害。因此,原则上用人单位不应给处于产假期间的员工安排工作。
有条件的统筹地区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金融机构将生育津贴直接发放给职工。法律客观:至少可有90天.具体是:产假时间《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
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
1、法律主观:第一条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以下统称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以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规定。
2、法律主观: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那个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 如下: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 女职工 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根据 劳动法 ,制定本条例。
3、用人单位每月可以向女职工发放必要的卫生用品或者劳动保护卫生费。 第九条女职工需要在劳动时间内进行婚前检查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便利。
4、为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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