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们,你们知道浙江省农村选举条例这个问题吗?如果不了解该问题的话,小编将详细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细则。
省、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第十一条 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分别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以下统称县级)和乡、民族乡、镇(以下统称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第七条修改为:“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作出记录,签字后送选区集中统一计票。”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均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县级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删去第三款。
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1995修正)
第九条 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由财政开支。第二章 选举机构第十条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和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在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第三条 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切实保障选民的选举权利。
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2021修正)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以下统称县级)和乡、民族乡、镇(以下统称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第三条 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切实保障选民的选举权利。
各位小伙伴们,我刚刚为大家分享了有关浙江省农村选举条例的知识,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需要解决,欢迎随时提出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