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访客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防治船舶污染海洋条例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几个相关介绍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希望对你有帮助
请问港口码头是否按照有关文件必须配备清污设备?所有船舶作业是
1、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拆解等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定期检查、维护配备的防治污染设备和器材,确保防治污染设备和器材符合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要求。
2、第八条 港口、码头、装卸站和从事船舶修造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配备相应的污染监视设施和污染物接收设施。
3、禁止船舶在港口内使用焚烧炉。第十八条 船舶在港口航行、作业时,排放的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船舶噪声级规定。第十九条 船舶必须配置并使用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
4、(一)专门从事港内作业的船舶;(二)防污染设备无法正常运行的船舶;(三)在港区内停泊三十日以上的船舶。未经海事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铅封。
5、(一)配备的污染清除设施、设备、器材和作业人员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二)制定的污染清除作业方案符合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要求 (三)污染物处理方案符合国家有关防治污染的规定。
6、第八条 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水上修造、水上拆解、打捞等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配备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和器材,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7修正)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的,也适用本法。第三条 国家在重点海洋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海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答案】:C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7年修正)》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海洋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合理布局,严格遵守生态保护红线,不得造成海洋生态环境破坏。
截至2019年12月,中国没有《海洋法》,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上海港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管理办法
1、船舶应当携带相应的记录簿和船舶污染物接收单证,到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污染物接收证明,并将船舶污染物接收证明保存在相应的记录簿中,以备查验。限于港内航行的船舶,可以在接收作业完毕后一个月内办理船舶污染物接收证明。
2、在特殊保护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应当遵守特殊保护水域有关防污染的规定、标准。第十一条 船舶或者有关作业单位造成水域环境污染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污染损害赔偿责任。
3、第十一条 中国籍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营运和防治船舶污染管理体系。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的文件全文
1、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防治和减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维护海洋生态平衡,保护海洋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定本条例。
2、第一条 为加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严格控制新的污染,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定本条例。
3、《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5 号,经2006年8月30日国务院第14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6年9月9日公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文件。
4、并负责防治本行政区域内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船舶的污染防治作业方案应报哪个部门批准同意后施行
1、第五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需要,组织编制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2、第十一条 中国籍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营运和防治船舶污染管理体系。
3、第六条 中国籍船舶持有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证书、文书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其认可的机构签发;外国籍船舶持有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证书、文书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要求。
4、第八条 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水上修造、水上拆解、打捞等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配备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和器材,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1、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具体负责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
2、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拆解等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定期检查、维护配备的防治污染设备和器材,确保防治污染设备和器材符合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要求。
3、第二十条 从事船舶清舱、洗舱、油料供受、装卸、过驳、修造、打捞、拆解,污染危害性货物装箱、充罐,污染清除作业以及利用船舶进行水上水下施工等作业活动的,应当遵守相关操作规程,并采取必要的安全和防治污染的措施。
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本市环境,根据《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天津港海洋环境适用本规定。
5、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制定本规定。
6、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烟台港水上交通管理,保障船舶、设施和人身财产的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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