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们,你们知道工伤条例2009这个问题吗?如果不了解该问题的话,小编将详细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09年的工伤,现在辞职是按《新工伤保险条例》赔付,还是老《工伤保险条...
如果医疗待遇、停工留薪期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都已经得到,现在辞职,按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法律分析:工伤有赔偿,劳动者主动辞职没有补偿。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第十二条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是04年生效的,你09年受的工伤,肯定是按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处理,所以你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时完全能领取工伤医疗补偿金和伤残就业金。
截至2009年6月,全国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已达4亿人。
国务院对《工伤保险条例》作出什么样的修改呢?
为了更好地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国务院于今年对原《工伤保险条例》进行了修改。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对《工伤保险条例》作出修改扩大了上下班途中的 工伤认定范围 国务院常务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决定对《工伤保险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发票管理办法 》作出修改。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将于2011年1月1日实施,修订后的条例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有一定的修改,而与《社会保险法》涉及的工伤保险内容基本相同。
工伤法条规定
1、第三条工伤认定应当客观公正、简捷方便,认定程序应当向社会公开。
2、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4、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 工伤保险待遇 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5、《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6、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1、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及劳动者所在省的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2、九级工伤的劳动者还可以在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获得一次性的工伤医疗补助金。
3、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 未参加工伤保险 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 工伤保险条例 》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4、对供养人口抚恤金仅限于因工死亡的情形。职工工伤致残,享有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不包括儿童抚养费。
5、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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