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们,你们知道内河交通安全条例这个问题吗?如果不了解该问题的话,小编将详细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2012修正)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规范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6年第12号,2012年3月14日修订)第二十条,根据事故调查的需要,海事管理机构可以责令事故所涉及的船舶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而不是扣留船舶。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发生内河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应当立即向就近的交通主管部门或者海上搜救中心报告。交通主管部门或者海上搜救中心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救助。
船舶具备条件方可航行
1、船舶具备条件如下:(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四)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
2、船航行需要条件: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配备必要的航行材料。
3、船舶的适航义务是指船舶在航行中必须具备一定的适航条件和安全要求,确保船舶航行安全、顺利地达到目的地。
4、船舶必须具备适航条件,确保安全、船舶必须符合环境保护要求。船舶的适航条件指的是船舶的结构、设备、载重、航行速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持证情况等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5、(1)船舶的船体、船机在设计、结构、性能和状态等方面能够抵御航行、作业中通常出现的或能合理预见的风险。简称“适船”。(2)妥善配备船员,在数量和质量上均能符合正常航行及作业的需要。
苏州市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内河交通管理,保障安全、畅通,提高运输效益,发挥内河运输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汛安全,改善城乡水环境,发挥河道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四条 苏州市市政公用局是苏州市市区河道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政公用局),负责实施本条例。市区范围内经国家和省批准的航道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保护管理。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内河交通安全管理,维护内河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水域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以及与内河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旅游船艇的交通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以上内容就是解答有关内河交通安全条例的详细内容了,我相信这篇文章可以为您解决一些疑惑,有任何问题欢迎留言反馈,谢谢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