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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供水设施的保护范围为
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城乡供水设施的保护范围包括水源地、水厂、输水管道、水池、水塔、泵站等,并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破坏供水设施,否则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城市供水设施安全保护净距:管道口径300以下安全净距为1米,300以上安全净距为2米。
3、取水点上游1000米至5000米,宽度为沿岸至江堤范围的陆域为准保护区。以湖泊、水库为水源的饮用水水源的陆域保护区分一级、二级。取水设施沿岸周围半径300米内的陆域为一级保护区。
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城乡供水安全保障的责任主体,应当将发展城乡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专项资金,推动实施区域集中供水,加强水源保护、城乡供水设施和检测能力建设。
宁波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维护供水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建设节水型城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4、水费可以每个月交一次,也可以两个月交一次,主要是要根据具体地区来看,宁波一般都是二个月缴一次,一般比较繁华的地区,水费是每个月交一次,可以咨询当地的自来水公司营业厅。
5、使用公共供水的大耗水工业和服务业,用水户应当于每年11月15日前提出下一年度用水计划申请,报所在地城市节水主管部门和经贸行政主管部门,由城市节水主管部门和经贸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程序共同核定。
在供水服务中用到哪些法律法规
1、以进一步明确供用水双方在供水服务过程中的民事法律关系为出发点,对供水客户报装服务、供用水合同以及供水可靠性等方面提出工作建议,以实现为市场主体提供安全、便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供水服务的目的。
2、供水服务中,服务提供方的主要义务是提供自来水供对方使用,并提供相应的服务行为。而作为服务接受方,其义务主要为按时缴纳水费。
3、物业公司断业主水电违反了物业管理条、电力法和城市供水条例。
4、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保障城市居民生活、生产和其它用水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5、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实现城乡供水统筹发展,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用水以及其他用水需求,保障居民饮用水质量和安全,维护供水单位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节约用水,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6、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用水管理,保障城市供水用水安全,促进节约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用水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河源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
1、第十二条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优先保证城市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
2、第九条 严格限制城市自来水可供区域内的各种自备水源。在城市公共管网覆盖范围以内,供水能力能够满足需要的,禁止新建自备水源。
3、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工作和使用城市供水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城市供水应当遵循合理开发、综合利用、保障民生、节约用水的原则,优先保障生活用水,统筹安排生产用水和其他用水。
4、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水质监督管理工作。
5、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的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及其他各项建设用水,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水质检测1年未4次要罚款吗
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根据全国党媒信息公共平台网显示相关信息食堂没有水质检测处罚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未构成了使用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水处理作业人员必须经过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各锅炉使用单位应严格执行相关水质标准GB 1576《工业锅炉水质》,必须坚持锅炉的原水、给水、锅水、回水的水质和蒸汽品质的日常化验分析。
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可以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四)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可以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五)故意损坏或者擅自拆除、改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可以处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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