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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条例「厦门市规范性文件」

哈喽!相信很多朋友都对厦门市条例不太了解吧,所以小编今天就进行详细解释,还有几点拓展内容,希望能给你一定的启发,让我们现在开始吧!

厦门市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保障民营科技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厦门市条例「厦门市规范性文件」-图1

第十四条 鼓励研究开发机构依照国家规定发展技术出口,扩大产品出口和创办境外企业。第十五条 鼓励按照自筹资金、自愿结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原则,组建各种形式的民营科技型企业。民营科技型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优化个体工商户转企业相关政策,降低转换成本。完善融资支持政策制度 健全银行、保险、担保、券商等多方共同参与的融资风险市场化分担机制。

促进经济增长:民营企业是中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有助于提高经济增长速度,增加就业岗位,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全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厦门市条例「厦门市规范性文件」-图2

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三)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再续签劳动合同而终止劳动关系的。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职工应当与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签定三方书面协议,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第十四条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已经12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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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实施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第37条因第三人责任导致职工工伤的,第三人已经赔付的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再重复支付。

厦门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本市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从2012年7月1日至今,厦门居民户月均用电量分三档。

近日,厦门市政府发布通知,称将在未来一周内对全市部分地区实行限电措施,此举旨在减轻当地能源消耗压力,提高电力供应效率。

以上内容就是解答有关厦门市条例的详细内容了,我相信这篇文章可以为您解决一些疑惑,有任何问题欢迎留言反馈,谢谢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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