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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田水利法律规定内容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贵州省农田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管理,使农田水利工程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百四十四条 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法律分析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包括灌溉、排涝、抗旱设施,具体的包括灌溉用的渠道及其田间建筑物,排涝用的排水沟道、农田桥、涵、排水闸、排水站及抗旱用的水源设施等。
农田水利设施保护条例
1、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第三条基本农田保护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的方针。
2、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保护耕地资源,提高耕地质量,改善耕地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3、常见的农田水利设施有田间灌排工程、小型灌区、灌区抗旱水源工程、小型水库、塘坝、蓄水池、水窖、水井、涵洞、斗门、提水站、节制闸、进水闸、梯形渠道排涝,还有倒虹吸以及跌水、谷坊、输水管道、农桥小型土坝以及混凝土坝。
保护农田水利设施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第一条 为了促进小型农田水利事业可持续发展,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农田水利灌溉管理办法》为保障农业生产和农村发展提供了法律支持,在农村水利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和水资源的合理配置等方面提供了具体规范。需要农业从业者和相关管理部门共同遵守,并积极推动该法规的有效实施。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和其他社会力量进行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经营和运行维护,保护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节约用水,保护生态环境。 国家依法保护农田水利工程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农田水利条例》第二条 农田水利规划的编制实施、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农田灌溉和排水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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