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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建造师管理条例规定16条-注册建造师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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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令第153号-注册建造工程师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注册建造师的管理,规范注册建造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建筑法》、《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注册建造师管理条例规定16条-注册建造师管理条例-图1

为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规范注册建造师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对已执行10年的《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进行了修订。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和《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规定:二级注册建造师只可以担任二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承建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不可以。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3 号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12月11日经建设部第1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53 号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12月11日经建设部第1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本文将介绍建造师注册申请流程。

注册建造师管理条例规定16条-注册建造师管理条例-图2

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管理规定

建设部或 建造师其授权机构为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办法,报建设部或其授权机构备案。

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无犯罪记录;身体健康,能坚持在建造师岗位上工作;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

一级建造师实行执业注册管理制度,注册年龄是有限制的,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年龄超过65周岁的不得注册执业,一级建造师证书初始)增项*注册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注册建造师管理条例规定16条-注册建造师管理条例-图3

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一)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登记,方可以建造师名义执业。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为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

《注册建造师管理办法》规定了注册建造师的权限、条件和程序,以及考试和注册管理,还对违法违规行为做出了处罚规定。该办法主要围绕着注册建造师的职责、权限、资格条件、考试和注册管理、监督管理等方面做出了规定。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的内容

1、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且符合注册条件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登记后,方可以建造师名义执业。

2、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注册建造师的管理,规范注册建造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建筑法》、《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3、该办法规定了注册建造师的权限,包括承担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勘察等工作,并负责工程质量的控制和安全施工等。资格条件严格该办法还明确了注册建造师的资格条件,如具有相应专业学历和工作经验,并通过国家举行的注册建造师考试合格等。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注册建造师管理条例规定16条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的几点解答对大家有用,有任何问题和不懂的,欢迎各位老师在评论区讨论,给我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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