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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林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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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最新绿化管理法律条例有吗

在城市规划区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浙江省林业条例-图1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1985年6月7日由国务院发布,共17条。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规划区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水源保护区、湿地公园等绿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交通运输、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浙江省公益林管理办法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浙江省林业条例-图2

2、法律分析:生态公益林的话,是完全可以建养殖场的。但是必须要办理一些养殖的资格,可以去当地的林业管理部门咨询申请。而且要离水源有一段距离,离居民区有一段距离。

3、公益林范围的确定和调整,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浙江省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然保护区,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第十一条 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物种天然集中分布区域,符合自然保护区设立条件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立自然保护区。

浙江省林业条例-图3

(二)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三)自然保护区;(四)省级以上公益林、森林公园;(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区域。

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的第四章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减少森林火灾危害,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林副业生产用火,工矿运输生产用火等;非生产性火源:如野外炊烟,做饭,烧纸,取暖等;故意纵火 :燃烧干草,燃放爆竹礼花等;自然火:包括雷电火、自燃等。由自然火引起的森林火灾约占我国森林火灾总数的1%。

逾期不改正,出租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出租人是个人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林业基金制度。林业基金的来源及使用的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年增加用于林业的资金。各级农业发展基金应当提取一定比例用于林业。

浙江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2014)

1、第一条 为了加强林木采伐管理,有效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林地的管理和保护,合理利用林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3、《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经批准征用、占用林地需要采伐林木的,由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的林木纳入当年的森林采伐限额。

4、采伐非林地上的林木,特别规定的灌木、竹林和经林业主管部门依法批准使用林地上的林木,以及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纳入限额管理。

浙江省野生植物保护办法(2018修正)

1、同时,对有关条文的文字表述作修改。《浙江省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野生植物采集、培育的监督检查。接受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条 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的原则,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培育公民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野生动物,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野生动物保护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法。

4、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省监察厅、省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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