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访客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按条例支付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几个相关介绍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希望对你有帮助
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内容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内容如何找准存在问题,明确责任主体农民工资支付的不规范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平时只发基本生活费、待项目结束或年终结算时再向农民工支付大部分工资。
主要内容如下: 第十一条 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 农民工 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为确保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条例》明确了用人单位主体责任、政府属地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1)明确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首要责任。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实施细则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工资支付制度:规定农民工的工资支付方式、周期、标准等,确保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工资保障机制: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为可能出现的欠薪情况提供资金保障。
2019年北京市工资支付条例细则,工资支付暂行条例规定全文
1、北京市工资支付条例暂行规定(全文)北京市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工资支付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
3、【法律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一条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2019年福建省工资支付条例细则,工资支付暂行条例规定全文
1、第十三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用人单 位不得以实物或者 有价证券等替代货币支付工资。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时,应当向劳动者提供个人 的工资清单。
2、第十二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3、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是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而制定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辽宁省工资支付条例是什么
1、(二)休息日工作不能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基数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三)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基数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
2、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四档,一档标准为1810元,二档标准为1610元,三档标准为1480元,四档标准为1300元;全省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为四档,一档标准为13元,二档标准为13元,三档标准为15元,四档标准为12元。
3、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4、职务工资标准由现行的340元—4000元分别提高到510元—5250元;级别工资各级别起点标准由现行的293元—3020元分别提高到810元—6135元;其他各级别工资档次标准相应提高。
5、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96号《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八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的,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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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支付内容主要包括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支付时间及双方约定的其他工资事项。 第九条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或者其他非法定货币形式支付。
第十一条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十二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法律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一条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 最低工资标准 ,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补充规定
为配合《劳动法》的贯彻实施,充分保障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特制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是劳动部在1994年12月6日发布的通知,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其作用是保障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报酬权益,应用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等。 工资条例出台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将废止。
《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
为此,经研究,我们制定了《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所称“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系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的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
小伙伴们,上文介绍按条例支付的内容,你了解清楚吗?希望对你有所帮助,任何问题可以给我留言,让我们下期再见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