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朋友,大家好!小编整理了有关昆明市施工条例的解答,顺便拓展几个相关知识点,希望能解决你的问题,我们现在开始阅读吧!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三批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1、《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08年5月7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14年12月22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13年1月15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4、说明:与管理实际不符,按照现行政策执行。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公告 发文字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23号;说明:已过适用期。
5、说明:适用期已过,执行国家新的标准。关于“在城区边缘规划区内征用土地征收市政设施配套费的报告”的批复 发文字号:昆政复[1983]14号 说明:按照省的规定执行。
昆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防治环境噪声污染,创造安静适宜的人居环境,保护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法律依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30条明确指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禁止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有特殊需要并经过相关证明的除外。违规者将面临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噪音扰民归当地的环保部门管,或者也可以报警以及联系当地城市管理部门。
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是指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进行具体细化和规范化的文件,旨在加强对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
昆明市城镇私有房屋修缮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私有房屋修缮的规划管理,保证城市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城市规划法》和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说明:已被2007年10月1日修订施行的《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和2008年2月1日施行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代替。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村庄和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庄和集镇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2019年昆明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1、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利用地下空间资源,保障地下管线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2、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加强城市轨道交通管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维护乘客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3、第二十八条城市各种地下管线应当与城市道路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同步施工,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监督实施。
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条例。
5、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保障地下管线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昆明市建设工程使用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
1、第二条 凡在我市建成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含小区建设),道路、桥梁建设工程,可以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必须使用商品混凝土。
2、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昆明市行政区域内预拌商品混凝土的使用和生产。第四条 昆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的行政部门。
3、第一条 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推广使用商品混凝土,改善城市环境,减少城市噪音、粉尘污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昆明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各方及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云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确保市政工程质量,维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充分发挥市政工程建设和投资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改善城市环境,减少城市噪音、粉尘污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同时设置明显的标牌,标明工程项目名称,工程概况,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的姓名、开工日期及计划交工日期。
第七条 昆明市基本建设管理局每年应对市、县(区)所属建筑企业的资质进行审查或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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