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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流通管理要求

朋友们,你们知道疫苗流通管理实施条例这个问题吗?如果不了解该问题的话,小编将详细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疫苗接种单位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法律分析:应当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且具有经过有关部门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医师、护士或者乡村医生,具有符合储存运输保管疫苗的条件。

疫苗流通管理要求-图1

关于疫苗接种单位应具备什么条件如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具有经过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医师、护士或者乡村医生。

疫苗接种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如下:医疗执业许可:疫苗接种单位必须具备合法的医疗执业许可,由相关监管部门颁发。

接种单位是指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其具备的条件只要是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件、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保管制度。接种单位是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管理。

执业许可、医疗人员、疫苗存储和管理。执业许可:接种单位需要具备相关的执业许可和资质,以合法从事疫苗接种服务。医疗人员:接种单位需要有合格的医务人员或专业护士进行疫苗接种。

疫苗流通管理要求-图2

疫苗接种新规定

1、对在14天内完成2剂新冠病毒灭活疫苗接种者,在第2剂接种3周后尽早补种1剂灭活疫苗。对在14-21天完成2剂新冠病毒灭活疫苗接种的,无需补种。

2、法律分析:当前,我国新冠疫苗接种工作实施三步走战略,第一步针对高风险人群、重点人群,第二步为高危人群,第三步为全人群;新冠病毒疫苗实施免费接种,居民个人不负担费用。

3、法律分析:新冠疫苗免费接种是在居民知情自愿的前提下,企业按议定价格提供的疫苗的费用,加上接种服务等全部的费用,将由医保基金和财政共同负担,主要动用医保基金滚存结余和财政资金,居民个人不负担。

4、在中国已经接种新冠病毒疫苗达到18738万几次,但是和全国总人数相比接种的人数还没有达到1/10。对于许多人在考虑接种新冠疫苗的时候,都会保持着不一样的态度,有的人认为尽早的接种新冠疫苗能让自身有抵抗新冠肺炎的抗体。

疫苗流通管理要求-图3

5、对适龄儿童根据规定的免疫程序进行疫苗接种,并宣传免疫预防知识。 建立儿童预防接种电子档案,及时做好信息登记和更新,上传至国家信息管理平台。 档案应长期妥善保管。 疫苗专人管理,制定需求计划,从规定渠道购入。

疫苗质量和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由

法律分析:疫苗质量的监督工作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疫苗流通的监督工作由负责采购第一类疫苗的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防接种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疫苗的质量和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不是。根据查询华律网显示,疫苗质量和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工作,不是疾控中心药剂科工作。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预防接种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预防接种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皖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疫苗的质量和流通的监 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疫苗的质量和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八条 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称接种单位),承担预防接种工作。

疫苗流通与预防接种条例的法律体系属于

法律分析:疫苗流通与预防接种条例的法律体系属于法律。《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的条例。本条例所称疫苗,是指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用于人体预防接种的疫苗类预防性生物制品。

法律分析:疫苗流通与预防接种条例的法律体系属于行政法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

行政法规。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全国范围内的传染病流行情况、人群免疫状况等因素,制定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流通与预防接种条例的法律体系属于行政法规,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拟订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种类,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疫苗流通与预防接种条例的法律体系属于行政法规。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全国范围内的传染病流行情况、人群免疫状况等因素,制定国家免疫规划;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拟订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种类,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行政法规。疫苗流通与疫苗接种条例的法律体系属于《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是一部行政法规,其制定目的是为了加强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的管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

预防接种机构,人员及职责

法律分析:接种单位、医疗机构等发现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应当按照规定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接种单位必须接受市、县疾控中心和卫生监督所的 技术指导和业务监管。预防接种服务人员实行资质认证,必须持证上岗,定期 参加专业培训。

接种单位的职责:接种单位必须接受市、县疾控中心和卫生监督所的技术指导和业务监管。预防接种服务人员实行资质认证,必须持证上岗,定期参加专业培训。

法律分析: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预防接种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防接种的监督管理工作。

做到受种者、预防接种证和疫苗信息相一致,确认无误后方可实施接种。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对符合接种条件的受种者实施接种。受种者在现场留观期间出现不良反应的,医疗卫生人员应当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要求,及时采取救治等措施。

以上内容就是解答有关疫苗流通管理实施条例的详细内容了,我相信这篇文章可以为您解决一些疑惑,有任何问题欢迎留言反馈,谢谢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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