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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处置条例全文
1、第六条 国务院建立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指导、协调、督促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开展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2、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3、第二十二条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组织调查,有权要求暂停集资行为,通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暂停为涉嫌非法集资的有关单位办理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4、非法集资案件资产处置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规定:“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
5、法律分析:《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对非法集资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处集资金额2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国家对非法集资的新规定
1、对非法集资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处集资金额2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2、非法集资罪即《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据《刑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该罪是目前我国发案最多的一种非法集资类犯罪。
4、强化行政处置。规定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机构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进行调查认定,明确了调查处置手段和强制措施,对非法集资的行政、刑事责任、资金清退以及集资参与人应承担的后果等作了严格规定。
5、年1月1日非法集资新的政策和条例 我国出台了对经济犯罪进行办理的法律规定,而该规定包括非法集资处理的规定,于2018年1月1日开始实施。
条例规定根据需要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法律分析:根据处置非法集资的需要,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查封有关经营场所,查封、扣押有关资产;责令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追回、变价出售有关资产用于清退集资资金。
各地区各部门采取有力措施严厉打击,化解存量、遏制增量,取得积极成效,但形势依然比较严峻。法律依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第二十九条 处置非法集资过程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维护社会稳定。
法律依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三十条 对非法集资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处集资金额2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非法集资相关法律规定
1、一是“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即非法性;二是“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即利诱性;三是“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即社会性。
2、法律主观:非法集资的相关法律有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银行业监管管理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3、法律分析: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对非法集资坚持防范为主、打早打小、综合治理、稳妥处置的原则。
4、非法集资是指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行为实质所在。
5、法律主观:非法集资是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罪名分别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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