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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监督管理条例(2017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消除碘缺乏危害,保护公民健康,根据国务院颁布的《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碘缺乏危害防治和碘盐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授权的盐业主管机构(以下简称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负责全国碘盐加工、市场供应的监督管理工作。
法律依据:《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在缺碘地区销售的碘盐必须达到规定的含碘量,禁止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进入缺碘地区食用盐市场。
黑龙江省实施《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办法
1、第一条 为消除碘缺乏危害,保护公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属碘缺乏地区。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盐业管理,保证食盐专营,消除碘缺乏危害,保护公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3、第一条 为加强盐业管理,保证食盐专营,消除碘缺乏危害,保护公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盐业管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和《黑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4、(十二)《黑龙江省出入国境汽车运输管理办法》(1995年11月29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6号公布)。 (十三)《黑龙江省实施〈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办法》(1996年5月24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7号公布)。
山东省实施《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办法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消除碘缺乏危害,保护公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2、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的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工作。
3、加大碘盐政策督促检查力度,确保把相关政策落实到位。法律依据:《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在缺碘地区销售的碘盐必须达到规定的含碘量,禁止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进入缺碘地区食用盐市场。
4、指导、协调、检查、监督和提供服务等职能;贯彻执行国务院《食盐专营办叮》和《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条例》,负责食盐加碘加工供应,履行盐政管理职责,严禁私盐、伪劣盐、非碘盐冲销食盐市场,确保合格加碘食盐供应市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5、用于加工碘盐的食盐和碘酸钾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碘盐中碘酸钾的加入量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碘盐为国家重点运输物资。铁路、交通部门必须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报送的年度、月度运输计划,及时运送。
小伙伴们,上文介绍食盐安全条例的内容,你了解清楚吗?希望对你有所帮助,任何问题可以给我留言,让我们下期再见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