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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内容有什么?
(7)、用人单位参加各项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8)、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第三条 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以下称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
法律主观:劳动保障监察的内容主要包括:用人单位遵守录用和招聘职工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遵守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等等。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
1、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以下称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
2、公安、工商、财政、价格、卫生、安全生产监督、药品监督等行政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以下称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4、为了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以下称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
5、法律分析:实施条例的细则目的是为了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范劳动保障监察行为,才制定了本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是指法定的专门机关代表国家对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的检查、处理、处罚等一系列监督活动。
6、第六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总工会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业联合会等企业方面代表组织,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劳动保障监察的内容?
(7)用人单位维护外派劳务人员合法权益的情况。(8)用人单位遵守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及台湾、香港和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的情况。
第四条 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中的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经过相应的考核或者考试录用。
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对于促进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贯彻实施、监控劳动力市场秩序、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以及推动劳动保障部门依法行政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劳动保障监察的内容主要是国家法定的劳动标准和事项以及社会保险规定的执行情况。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范劳动保障监察行为,制定本规定。
财政、税务、工商、公安、经济贸易等行政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劳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劳动监察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劳动监察。
青海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1、可以拨打12333投诉有关劳动纠纷的事项,12333是全国统一的劳动行政部门咨询投诉电话,大多数地区是24小时人工服务。如需区县劳动行政部门电话,需要拨打114进一步咨询。
2、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对州(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可按照《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3、拖欠工资是劳动部门负责 处理解决的。以下为你提供具体的维权流程:最简单的方法是电话投诉到当地劳动执法监察大队,他们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依法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责令其支付拖欠的工资。
4、大通县全称“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属于青海省西宁市辖区。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是什么规定?(要第三十条的全部内容)谢谢了...
1、陕西省劳动监察条例第三十条只有一款,没有第三款。第三十五条也只有一款,但是有第四项。
2、第三条 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支持、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3、第三十条用人单位未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或者虽经协商一致,但违反劳动法关于延长工作时间具体时限规定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按照每名劳动者每超过工作时间一小时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4、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以下称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其管辖范围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及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是2004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一个文件,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法律主观:能够拨打12021投诉有关劳动纷争的事项,12021是全国统一的劳动行政部门询问投诉电话,大多数地区是24小时人工服务。如需区县劳动行政部门电话,需要拨打114进一步询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三条 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查处理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案件。
将《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修改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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