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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管理条例有没有规定退休必须迟房

各位访客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公房管理条例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几个相关介绍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希望对你有帮助

汕头经济特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居住和使用安全,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特区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依法建设并投入使用的房屋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公房管理条例有没有规定退休必须迟房-图1

2、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用途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特区范围内房屋临时变更用途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市区和近郊地区房屋租赁的管理,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发布的《广东省市镇近郊地区出租房屋管理条例》,结合市区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4、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需求,改善市民居住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特区范围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适用本办法。

5、(二)第十七条中的“10日”修改为“5个工作日”。《汕头经济特区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和容积率规划管理办法》(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47号)(一)删去第二十八条。

公房管理条例有没有规定退休必须迟房-图2

6、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施工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特区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

违章搭建的认定标准

(一)在阳台上搭设的封闭性或局部封闭性的建筑物、构筑物;(二)在天井中搭设的封闭性或局部封闭性的建筑物、构筑物。

违章搭建的认定标准是什么违章搭建的认定标准如下:(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4)擅自将临时建筑设成为永久性建筑。

在国有土地上,未经批准擅自搭建的临时性建筑物;在自有土地或者使用权土地上,未经批准擅自搭建的永久性建筑物;在公共用地或者他人土地上,未经同意擅自搭建的任何形式的建筑物;违反建筑安全、消防、卫生等相关规定,擅自搭建的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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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未经公房产权所有人同意的搭建,属违反《公房条例》的搭建(以下简称违章搭建),由房屋管理部门处理:(一)在阳台上搭设的封闭性或局部封闭性的建筑物、构筑物;(二)在天井中搭设的封闭性或局部封闭性的建筑物、构筑物。

黑龙江省城镇公有房产管理条例(2016修正)

全民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房产均为公有房产。第四条 省、市、地、县设置的房产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的房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房产事业,组织监督实施本条例。

第一条 为了调解国家与土地使用者、房屋所有者的经济关系,加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巩固和发展,明确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其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城镇的各种行业、各种组织形式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但乡村农民集体举办的企业除外。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森林公园建设和管理,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合理利用森林风景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旅游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森林公园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殡葬管理,改革丧葬习俗,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第三条 殡葬管理,应当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武汉市房产管理条例

武汉市的房产纠纷仲裁主要由市、区房地产管理局设立的房地产仲裁委员会(简称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具体分工如下:第六十条规定,对于房屋所有权、交易、抵押、租赁、使用、修缮等方面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在争议房产所在地的区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涉外纠纷则需提交市仲裁委员会处理。

第二十条,交易双方需在交易协议签订后三十日内,携带相关证件,如协议书、身份证明、房产证明等,到市、区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办理立契审核,并缴纳税费。具体证件包括:房屋交付凭证、市房管局审批证件、政府或指定机构的审批证件、乡村房屋所在地证明和《房屋所有权证》等。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产管理,保障房屋所有人、经营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

武汉市房产管理条例第四章专门规定了房产抵押的相关内容。首先,房产抵押指的是抵押人向抵押权人提供其合法拥有或者第三方合法提供的房产,作为清偿债务的一种担保方式(第二十七条)。然而,并非所有房产都适宜设定抵押。

武汉市房产管理条例的第六章主要关注房屋的使用、修缮和相邻关系的管理。首先,第四十六条强调了房屋使用者的义务,必须合理使用和爱护房屋,不得擅自改动或过度使用,如有损坏需及时修复或赔偿。第四十七条规定了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要求各方在用水、电、通行等事项上保持和谐,共同维护良好的居住环境。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私有房屋的管理,保护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私有房屋的作用,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依照国务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南京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公有房屋管理,保障房屋产权人、经营人和使用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公有房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公有房屋,系指国有和集体所有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和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做好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的要求,南京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对《南京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公有房屋承租人不得擅自转让、转租或者转借房屋使用权。

南京市城镇房屋权属登记条例旨在强化城镇房屋权属的行政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的秩序,确保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和本市实际情况,本条例制定如下。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公房管理条例有没有规定退休必须迟房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的几点解答对大家有用,有任何问题和不懂的,欢迎各位老师在评论区讨论,给我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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