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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自来水条例_呼和浩特市自来水收费标准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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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2010修正)

1、(三)产权不明或者难以划分责任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确定。第十七条 城市排水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排水设施养护巡查制度。在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发生故障和损坏时,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对可能影响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应当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保证抢修作业的进行。

呼和浩特自来水条例_呼和浩特市自来水收费标准2020-图1

2、为了强化城市排水系统的管理,确保设施的良好运行并防止洪涝,以及改善城市的水环境,呼和浩特市根据相关法律和本地实际情况,特此制定本城市排水管理条例。条例定义的排水,涵盖了城市中的产业废水、生活污水(统称为污水)以及雨水的接纳、输送、处理和排放,以及对相关设施的维护管理。

3、呼和浩特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五章主要规定了违反相关条款的法律责任。对于违反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行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改正,罚款范围为1000元至5000元,情节严重者罚款可达3万元,情节严重到犯罪程度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呼和浩特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供水用水行为,维护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用水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呼和浩特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供水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旗、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供水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并受理当事人投诉,查处违法行为。计划、财政、规划、公安、市容、卫生、技术监督、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市公用事业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呼和浩特自来水条例_呼和浩特市自来水收费标准2020-图2

第一条 为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呼和浩特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呼和浩特市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管理和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管理。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城市供水应当坚持开发新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城乡建设部门是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供水实行统一管理。石拐矿区、白云鄂博矿区、土默特右旗萨拉齐镇、固阳县金山镇的城镇供水,由旗、县、区人民政府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条例进行管理。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单位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

呼和浩特自来水条例_呼和浩特市自来水收费标准2020-图3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呼和浩特市节约用水...

“市、旗县区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节约用水和水资源管理工作”。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市、旗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供水、节约用水和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水资源管理局、节约用水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年度供水、节约用水和地下水开发利用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六条 用水单位要依据国家标准每三年进行一次水平衡测试合格证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呼和浩特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呼和浩特市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管理和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管理。

将《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工作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年活动经费每人不得少于1500元,并根据实际需要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有所增加,由市人民政府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专项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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