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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保护条例实施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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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蔬菜基地建设保护条例细则

1、条例定义的蔬菜基地,是指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人口需求和土地规划预测批准设立的长期蔬菜种植区域。市人民政府负责条例的实施,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综合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根据职责进行蔬菜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蔬菜基地建设需与城市规划相协调,布局合理,实行长期保护。

杭州市保护条例实施时间-图1

2、杭州市制定蔬菜基地建设保护条例,目的是加强基地的建设、保护和管理,确保蔬菜供应稳定。 蔬菜基地是指由市政府批准设立的长期蔬菜种植区域,其建设和管理遵循本条例规定。 市政府负责蔬菜基地建设的实施,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综合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根据职责进行管理。

3、第一条 为加强蔬菜基地的建设、保护和管理,稳定蔬菜基地面积,保证蔬菜有效供给,根据《浙江省蔬菜基地建设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蔬菜基地,是指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人口对蔬菜的需求和建设用地发展趋势的预测而批准建立的常年蔬菜基地。

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继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促进城市建设与社会文化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促进城市建设与社会文化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杭州市保护条例实施时间-图2

3、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确定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历史文化街区,是指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历史建筑、古建筑集中成片,建筑样式、空间格局和外部景观较完整地体现杭州某一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和地域文化特征,具有较高历史文化价值的街道、村镇或建筑群。

4、历史建筑的保护第二十八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房产、文物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历史建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根据历史建筑的具体情况,制定每处历史建筑的保护图则,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公布。

5、历史文化街区内现有建筑的使用性质不符合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要求的,应当依法予以恢复或者调整。第二十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的重点保护区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对现有建筑进行改建时,应当保持或者恢复其历史文化风貌。

解读杭州市西湖龙井茶基地保护条例

杭州市西湖龙井茶基地的保护条例旨在确保这种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得以妥善保护。龙井茶的生长和制作,深受特定地理环境、工艺传承和深厚历史影响。条例明确,杭州市西湖区的茶基地范围包括东至虎跑、茅家埠,西至杨府庙等,南至社井、浮山,北至老东岳等,由市政府划定并进行管理。

杭州市保护条例实施时间-图3

第一条 为稳定西湖龙井茶基地面积,加强西湖龙井茶基地的保护和管理,保障西湖龙井茶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杭州市西湖龙井茶基地的保护与管理是保障茶叶生产、维护历史文化名茶声誉的重要举措。该条例旨在稳定基地面积,确保其特殊品质不受影响。条例规定,西湖龙井茶基地范围包括西湖区特定区域,由市政府划定并予以保护,各个政府部门需协同工作,负责基地的管理和保护。

杭州市西湖龙井茶基地的保护条例详尽而严谨,共有二十六条条款,旨在确保基地的稳定和有效管理。条例第一条明确了目的,即稳定基地面积,强化保护,保障龙井茶生产,依据国家法律和地方实际制定。龙井茶基地被定义为杭州市西湖区特定区域内的茶地,由市政府划定并给予特殊保护。

杭州市蔬菜基地建设保护条例概述

杭州市于1994年6月2日,由杭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杭州市蔬菜基地建设保护条例》。该条例随后在1994年10月29日由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正式公布并实施。

蔬菜基地必须常年种植蔬菜,禁止非法占用和改变其用途,取土挖沙等行为严格禁止。基地使用性质不得随意改变。在征用基地时,必须遵循补征原则,且征一亩补不少于一点五亩,并需按规定程序申请和审批。建设项目需征得水利部门同意,以保护基地水利设施。

杭州市制定蔬菜基地建设保护条例,目的是加强基地的建设、保护和管理,确保蔬菜供应稳定。 蔬菜基地是指由市政府批准设立的长期蔬菜种植区域,其建设和管理遵循本条例规定。 市政府负责蔬菜基地建设的实施,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综合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根据职责进行管理。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或擅自移动保护标志。第八条 蔬菜基地必须常年种植蔬菜,不得荒芜,不得改变蔬菜基地的使用性质。禁止在蔬菜基地内取土、挖沙等毁坏菜地的行为。第九条 蔬菜基地一经划定,必须严格保护。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蔬菜基地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城镇常年蔬菜基地。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蔬菜基地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并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县级以上农业(蔬菜)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蔬菜基地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省、市人民政府批准划定的名特优农产品、高产粮、粮、油生产基地,以及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蔬菜基地(包括正在开发的蔬菜基地),要建立耕地、蔬菜地保护区制度,一般建设项目,不得占用保护范围内的土地,但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按城市规划法的规定执行。

小伙伴们,上文介绍杭州市保护条例的内容,你了解清楚吗?希望对你有所帮助,任何问题可以给我留言,让我们下期再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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