嗨,朋友们好!今天给各位分享的是关于北京食品卫生条例的详细解答内容,本文将提供全面的知识点,希望能够帮到你!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管理条例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证食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增强人民体质,制定本法。第二条 国家实行食品卫生监督制度。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卫生管理工作。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食品卫生管理,提高食品质量,防止食品污染,预防食品中有害因素引起食物中毒、肠道传染病和其他疾病,增进人民身体健康,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特制订本条例。
3、第六章 食品卫生管理 第七章 食品卫生监督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食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增强各族人民的体质,特制定本法。第二条 国家实行食品卫生监督制度。
4、散装食品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散装食品经营过程的卫生管理,保障消费者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所有经营散装食品的食品超市、商场等销售单位***以下称“经营者”***,但不包括餐饮业和集贸市场。
根据《食品安全法》巜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患有哪些疾病的...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
法律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 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关于食品经营卫生的条例
江苏省食品卫生条例规定了食品生产经营的全面要求,旨在保障公众健康。第一章明确了法律依据和政府职责,强调了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在食品卫生监管中的角色,鼓励公众监督举报违法行为并给予奖励。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食品卫生管理,提高食品质量,防止食品污染,预防食品中有害因素引起食物中毒、肠道传染病和其他疾病,增进人民身体健康,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特制订本条例。
第五条强调了工具和设备的卫生要求,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场所不能存放有害物质和污染源,运输工具需清洁,餐饮具需消毒,周围环境应保持清洁,送餐服务需标明生产信息,且食品存储需分类且离地离墙一定距离。
食品安全法第122条处罚条例的主要内容 食品安全法第122条明确规定了对于违反食品安全法规的行为所采取的处罚措施。这些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等。
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保障食品安全,维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条例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的生产、销售、餐饮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一法一条例指的是什么
法律分析:普通话的一法一条例指的是《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简称“一法一条例”。一法一条例是《食品卫生法》和《食品卫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是为保证食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增强人民体质,而制定的法律。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简称为“一法一条例”,是指定普通话为国家通用语言的法律和条例。而《食品卫生法》和《食品卫生条例》则是关于食品卫生的法律法规。
法律分析:一法一条例是《食品卫生法》和《食品卫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是为保证食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增强人民体质,而制定的法律。
人社一法一条例是指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最重要的法律和法规。
当提到“一法一条例的内容”时,我们指的是同时实施的法律法规及其相应的实施条例。例如,一个典型的例子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与《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的结合应用。这两者共同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法律框架,旨在保障安全生产,规范企业的行为,保护劳动者权益,以及维护社会公共安全。
患有什么疾病者不得从事食品作业
1、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2、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其中没有规定检查乙肝的项目。
3、《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4、【答案】:患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有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查体,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工作。
5、【答案】:患有痢疾、伤寒、甲型、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6、食品安全法中规定患有皮肤病,火锅中,胃肠道传染病,以及皮肤有破损的人,都不能从事直接入口的食品工作。
现在食品卫生法处罚规定对假酒的处罚标准
1、对于假酒,工商局可以没收、罚款,严重者判定为侵犯他人商标权产品,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进行处罚: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北京市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局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的几点解答对大家有用,有任何问题和不懂的,欢迎各位老师在评论区讨论,给我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