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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口条例_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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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修改决定

1、对于吉林省计划生育条例中未在第七十一条明确的规定,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将依据《吉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若干规定》来进行管理。

吉林省人口条例_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图1

2、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于2011年进行修订,旨在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提升人口素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该条例适用于省内所有组织和个人,包括户籍在外但居住在本省的公民。条例强调依法行政,各级政府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需严格执行相关法律,确保公民权益不受侵犯。

3、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十删去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十删去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中的“实施假节育手术”。此外,其他条文顺序做相应调整。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推行计划生育,提高人口素质,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5、吉林省生育产假规定2018年3月30日修改的《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婚假、产假、陪产假第四十条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在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吉林省人口条例_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图2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正)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七章规定了一系列关于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的条款。当违反条例第六十二条时,行为人可能会被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或卫生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甚至罚款和吊销执业证书,严重违法行为可能导致刑事责任。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着重于综合管理的职责分工,以确保政策的实施和执行。以下是各相关部门的主要职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执行相关法律和实施方案,负责宣传教育、技术服务以及队伍建设,对目标责任制和综合管理责任制进行检查考核。

吉林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第四章着重于生育调节政策。首先,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鼓励晚婚晚育,禁止早婚早育和非婚生育。晚婚被定义为法定婚龄推迟三年以上初次结婚,晚育则指夫妻双方达到晚婚年龄后生育第一个子女。

法律主观:3月31日上午,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就修改《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情况正式对外公布。 据介绍,3月30日,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并于当日正式施行。该修正案的施行将有力推进我省全面两孩政策依法实施。

吉林省人口条例_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图3

额外增加的产假:根据《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

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夫妻有生育第一或者第二个子女意愿的,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夫妻现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登记,由村(居)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

该条例自2002年11月1日起正式生效,它替代了1993年9月11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吉林省计划生育条例》以及1997年11月14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所作的《关于修改〈吉林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吉林市三孩本名叫《关于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在实施中有关问题指导意见》。《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日前通过,这标志着我省“三孩政策”正式落地。《决定》明确提出应建立育儿补贴制度,完善促进生育的配套支持措施。

吉林省早已停止办理独生子女证。2016年3 月30 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按照新修订的《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经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1年9月28日通过,自公布之日(9月28日)起施行。《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印发 的通知》(吉发〔2021〕34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已于2021年12月20日印发。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4年6月18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改) 江苏: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第三十条 对晚婚的,延长婚假十天。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 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三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1年修订稿

1、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于2011年进行修订,旨在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提升人口素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该条例适用于省内所有组织和个人,包括户籍在外但居住在本省的公民。条例强调依法行政,各级政府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需严格执行相关法律,确保公民权益不受侵犯。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组织和公民以及户籍在本省离开本省行政区域的公民。

3、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七章规定了一系列关于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的条款。当违反条例第六十二条时,行为人可能会被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或卫生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甚至罚款和吊销执业证书,严重违法行为可能导致刑事责任。

4、吉林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第四章着重于生育调节政策。首先,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鼓励晚婚晚育,禁止早婚早育和非婚生育。晚婚被定义为法定婚龄推迟三年以上初次结婚,晚育则指夫妻双方达到晚婚年龄后生育第一个子女。

5、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着重于综合管理的职责分工,以确保政策的实施和执行。以下是各相关部门的主要职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执行相关法律和实施方案,负责宣传教育、技术服务以及队伍建设,对目标责任制和综合管理责任制进行检查考核。

6、法律主观: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以及上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

吉林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第四章着重于生育调节政策。首先,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鼓励晚婚晚育,禁止早婚早育和非婚生育。晚婚被定义为法定婚龄推迟三年以上初次结婚,晚育则指夫妻双方达到晚婚年龄后生育第一个子女。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章中规定了一系列关于奖励与社会保障的条款。首先,对于实行晚婚晚育的职工,有明确的福利政策。晚婚职工可凭《结婚证》增加十二天婚假,晚育女职工则在《生殖保健服务证》的基础上增加三十天产假,并给予男方七天护理假。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和综合管理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第十四条 发展与改革部门会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拟订人口发展规划,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统筹安排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基本建设项目和资金计划。

以上内容就是解答有关吉林省人口条例的详细内容了,我相信这篇文章可以为您解决一些疑惑,有任何问题欢迎留言反馈,谢谢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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