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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债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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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条例是什么?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规定实行什么: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规定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等,都应当严肃问责。

问债条例-图1

法律主观: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是对2016年的条例的完善修订。 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从2019年9月1日起施行,2016年7月8日印发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即日起失效。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一条 为全面从严治党,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制定。

条例是对党章规定的细化延伸,是对党内其他问责规定的归纳提炼。将制定条例与正在修订的党内监督条例、已经施行的党纪处分条例统筹考虑,与现行党内法规中有关问责规定相互衔接。

问债条例-图2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一条 为全面从严治党,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解读:本条规定了“目的和依据”。

问责条例规定实行什么对失职失责

法律分析:实行终身问责,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检查,通报和改组,对情节较轻的,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情节较重的,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法律分析:问责条例规定,对党组织的问责,根据危害程度以及具体情况,可以采取改组。对失职失责,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根据危害程度以及具体情况,可以采取纪律处分。

法律分析: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这句话是正确的。公务行为终身负责制虽好,但仅靠深圳市“单兵突进”作用毕竟有限。

问债条例-图3

问责条例规定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

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问责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诉。

《问责条例》第二十条明确规定:“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问责决定之日起1个月内,向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诉。

法律分析:问责对象对问责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问责决定之日起1个月内,向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问责决定之日30日内。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问责对象是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重点是党委(党组)、党的工作机关及其领导成员,纪委、纪委派驻(派出)机构及其领导成员。

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问责决定之日起【1个月内】,向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诉。

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在《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明确写明了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问责决定之日起1个月内,向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诉。

问责条例与纪律处分条例的关系

政纪处分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问责可以单独执行也可以和党政纪处分共同执行,并不是对行政问责的行政人员都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是否给予处分应当依照有关党纪政纪处分的规定执行。

法律分析:《问责条例》划分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承担的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这与《党纪处分条例》中关于领导责任的规定是一致的。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不能代替党纪政纪处分。换言之,受到问责处理的党政领导干部如果涉嫌违纪,还应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问责也不是党纪政纪处分必经的前置程序。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五条 问责对象是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重点是党委(党组)、党的工作机关及其领导成员,纪委、纪委派驻(派出)机构及其领导成员。

问责条例依据

1、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制定的目的是为了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依据是《中国共产党章程》。

2、三是明确问责标准。强调问责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充分、责任分明、程序合规、处理恰当。四是强化问责执行。规定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宣布并督促执行,建立健全典型问责问题通报曝光制度,加强督促检查,推动以案促改。

3、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一条 为全面从严治党,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4、《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一条 为全面从严治党,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解读:本条规定了“目的和依据”。

5、从《问责条例》的属性来看,它属于党内法规的范畴,其制定必须依据党章进行。之所以以党章为主要依据,主要是因为党章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大法,任何党内法规的制定都必须以其为主要依据,都不能违背党章的精神和有关规定。

问责条例和纪律处分条例区别

法律分析: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问责的主体一般是党委、政府或者政府的工作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按照权限履行相关职责,是实施的主体。而给予党政纪处分的实施主体一般是纪检监察机关。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法律分析:区别有:问责和党政纪处分的主体不同。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问责的主体一般是党委、政府或者政府的工作部门。而给予党政纪处分的实施主体一般是纪检监察机关。

问责和处分有什么区别问责和处分的区别在于主体、客体、形式不同。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理官员队伍的决心。

以上内容就是解答有关问债条例的详细内容了,我相信这篇文章可以为您解决一些疑惑,有任何问题欢迎留言反馈,谢谢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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