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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界限与立法精神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二条的核心条款,规定了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范围。生活消费中的购买和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理应受到法律的庇护。然而,如果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出于牟利目的,其行为则不适用于本条例。
国家工商总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送审稿)》中提出,职业打假人的主要目的是获取高额赔偿,而非日常生活消费,其行为也不构成误导,因此不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欺诈的惩罚性赔偿规定。
工商总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送审稿)》中提出,“职业打假人”的主观目的是以高额索赔牟利,而非生活消费,也不构成误导,因此不应适用《消法》关于欺诈的惩罚性赔偿。
服务的,其权益受本条例保护。但是金融消费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
新消法珠宝退换货规定
1、新消法珠宝退换货规定如下:商品有问题退货,消费者无需举证。经营者提供的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七日网购后悔权,条例有漏洞可钻。
2、注意事项:退换货要再产品购买之日起的7天之内进行。购买产品的吊牌或者包装没有遭到严重破坏去除。提供专卖店购买产品的发票收据。
3、如果珠宝是在网上购买的,是支持七天无理由退换货的。2018年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加强消费维权,在监督经营者全面落实网购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的同时,推进线下无理由退货工作。买家在签收商品之日起七天内对商品不满意,可以发起申请售后退换货。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5、未经使用、不损害下一位消费者权益的一般日用消费品,无须理由可以退货。虽经试用、但不走样、无损污、包装完好、不影响再销售的一般日用消费品,无须理由可以退换。经质量主管机关监测定性确属质量问题的商品,15天内无须理由可以退换。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亮点是什么
1、坚持以人为本:实施条例全面强化了对消费者各项权益的保护,包括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安宁权以及个人信息保护权等。这些规定不仅保障了消费者的基本权利,也为经营者的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指引。
2、一是以人为本。全面加大了对消费者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安宁权、个人信息等保护力度,既是权利保障,也是行动指南。二是统领各方。作为基础性的、综合性的一般法,各领域的经营行为都要遵循其规定;作为倾斜保护消费者的特殊法,各行业的规章制度都要符合其精神。三是与时俱进。
3、亮点1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消法》第23条第3款: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4、亮点四,新消法实行消费者维权举证责任倒置,耐用商品和服务的瑕疵由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减轻了消费者的举证负担。这意味着消费者在面对权益受损时,有了更多依据法律保护自己的机会,网购环境变得更加公正。
5、《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还有一大亮点,就是对金融消费者作出了更加细致的保护。其规定了金融服务经营者应当依法保护金融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信息安全权等合法权利,同时还列举了八种被禁止的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6、《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年来首次修改,新《消法》于3月15日起正式实施。新《消法》中有关无理由退货、惩罚性赔偿、公益诉讼、个人信息保护等条文的修改和补充,引发了广大消费者的强烈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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