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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复垦条例
1、为确保土地复垦的有效实施,依据《土地复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制定本办法。土地复垦应综合考虑其对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的影响,优先复垦耕地。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设立专门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土地复垦监督管理,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和行业指导监督,同时上级主管部门应监督和指导下级工作。
2、第三十八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在申请新的建设用地、申请新的采矿许可证或者申请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时,应当一并提供按照本办法规定到期完工土地复垦项目的验收合格确认书或者土地复垦费缴费凭据。未提供相关材料的,按照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通过审查和办理相关手续。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2号《土地复垦条例》旨在落实土地保护政策,规范土地复垦活动,提升土地利用效益。条例规定,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由损毁者负责复垦,而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则由政府组织复垦。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也由政府负责。
4、《土地复垦条例》的实施办法是指针对土地复垦工作所制定的一系列具体、详细的操作措施和管理规定。其主要目的是通过政策引导、技术支撑和监管保障等手段,推动土地复垦工作的有效开展,实现土地的可持续利用。实施办法中明确了土地复垦的定义和范围,规定了土地复垦的原则和要求。
5、第一条为保证土地复垦的有效实施,根据土地复垦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土地复垦应当综合考虑复垦后土地利用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生产建设活动造成耕地损毁的,能够复垦为耕地的,应当优先复垦为耕地。第三条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明确专门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土地复垦监督管理工作。
6、为了确保土地复垦的有效实施,根据2019年修正的《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原自2012年国土资源部第56号令公布),首要目标是综合考虑复垦后土地利用的多元效益,优先将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损毁的可复垦耕地恢复为耕地。
土地复垦条例条例全文
1、生产建设活动应节约土地,减少对耕地的占用,并采取措施降低土地损毁程度。土地复垦应遵循科学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经济可行和合理利用的原则,复垦土地应优先用于农业。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复垦监督管理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2号《土地复垦条例》旨在落实土地保护政策,规范土地复垦活动,提升土地利用效益。条例规定,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由损毁者负责复垦,而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则由政府组织复垦。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也由政府负责。
3、土地复垦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经济可行、合理利用的原则。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第五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土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
4、第一条为保证土地复垦的有效实施,根据土地复垦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土地复垦应当综合考虑复垦后土地利用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生产建设活动造成耕地损毁的,能够复垦为耕地的,应当优先复垦为耕地。第三条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明确专门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土地复垦监督管理工作。
5、预存费用应在项目动工前一个月内完成。预存方式分为一次性全额预存和分期预存,生产周期三年以下项目一次性全额预存,三年以上项目分次预存,首次不少于总金额的20%。采矿项目土地复垦费用统一纳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2号《土地复垦条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2号《土地复垦条例》旨在落实土地保护政策,规范土地复垦活动,提升土地利用效益。条例规定,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由损毁者负责复垦,而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则由政府组织复垦。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也由政府负责。
2、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2号)。第一条 为了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规范土地复垦活动,加强土地复垦管理,提高土地利用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3、土地复垦是一项关键的环保工程,其目的是恢复因生产建设活动或自然灾害而受损的土地至可利用状态。依据《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各级政府在土地复垦项目中承担的主要职责包括: 组织对那些因历史原因而无法追溯复垦责任人的土地损毁进行复垦工作。 负责对遭受自然灾害的土地进行整治与复垦。
4、土地复垦作为环境保护的重要举措,目标是修复因生产和自然灾害导致的土地损坏,使其重新具备利用价值。
土地复垦条例的实施办法
1、土地复垦义务人将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农用地恢复原用途,可申请退还耕地占用税,需通过验收合格确认书及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社会投资将历史遗留损毁或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复垦为耕地,除按条例规定办理外,验收合格并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复核同意后,可作为本省补充耕地指标,市县政府可出资购买。
2、第七条:在条例实施前已办理相关手续,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应在本办法实施后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方案补充编制,报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3、第一条为保证土地复垦的有效实施,根据土地复垦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土地复垦应当综合考虑复垦后土地利用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生产建设活动造成耕地损毁的,能够复垦为耕地的,应当优先复垦为耕地。第三条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明确专门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土地复垦监督管理工作。
4、为确保土地复垦的有效实施,依据《土地复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制定本办法。土地复垦应综合考虑其对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的影响,优先复垦耕地。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设立专门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土地复垦监督管理,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和行业指导监督,同时上级主管部门应监督和指导下级工作。
5、第三十九条 政府投资的土地复垦项目竣工后,由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复垦项目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初步验收,验收程序和要求除依照本办法规定外,按照资金来源渠道及相应的项目管理办法执行。初步验收完成后,依照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进行最终验收,并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出具验收合格确认书。
6、为了确保土地复垦的有效执行,依据《土地复垦条例》,制定此实施办法。土地复垦需综合考量复垦后的土地对社会、经济和生态的综合效益。对于生产建设活动导致的耕地损毁,若能够复垦,应优先复垦为耕地。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需明确专门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土地复垦监督管理工作。
土地复垦条例条例答问
1、根据土地复垦条例第三条:“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按照‘谁损坏,谁复垦’的原则,由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复垦”的规定,对损毁的群众耕地进行复垦,达到耕种条件,并由油田建设单位额外补偿给涉及群众两年青苗补偿费。
2、公开招标供应商不可以少于三家,原因如下:《招标法》规定:不足三家投标人投标时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不足三家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应停止开标,重新招标。
3、临时用地使用完成后,建设单位应按经批准的土地复垦方案及时组织复垦,确保被压占破坏土地恢复原土地使用现状。
4、卡塔尔世界杯与生物的关系:就是生物知识是该地高温和缺乏降水,使得大多数动物都在这里难以生存,有一种已经宣告野外灭绝的动物,却在这座环境严苛的半岛上绝地重生,这就是小蓝金刚鹦鹉。
5、问:对占用基本农田种树等遗留问题怎样解决?市、县、乡(镇)政府未经承包农户同意,与企业签订的承包、租赁或提供农民集体土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植树的合同,属无效合同,应予废止。林业部门不得颁发林权证,已颁发的要立即收回并注销。
6、问:国土资源部为什么制定这个《办法》?其出台有什么特殊意义? 制定这个《办法》是落实新《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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