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本站!本篇文章将分享涉案财物管理条例,总结了几点有关涉案财物处置程序的解释说明,让我们继续往下看吧!
四川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管理条例基本信息
四川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管理条例条例条款规定了对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的管理与实施。该条例旨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和行政执法公正,规范价格鉴定过程。适用范围覆盖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活动。
四川省有一部重要的法规,其名称为《四川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管理条例》。这部条例是在1999年10月14日,由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标志着其初始版本的诞生。之后,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法规也需要相应的调整和完善。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涉及的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均适用本条例的规定,这些鉴证包括对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即办案机关)提交的各类有形财产、无形资产及财产性权益进行价格评估和确认。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司法、行政执法公正进行,规范涉案财物价格鉴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涉案财物价格鉴证适用本条例。
四川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条例(2009年修订)的第三章详细规定了鉴证程序:第十二条,鉴证程序开始于办案机关提出鉴证需求,接着价格鉴证机构接受并进行一系列操作:勘测、检验、确认和鉴定。最后,机构出具价格鉴证结论书,确认财物价值。
本条例所称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是指价格鉴证机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对需要鉴证的涉案财物的价格进行的鉴定、认证。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是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的主管部门,分级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川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及原则是什么?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涉及的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均适用本条例的规定,这些鉴证包括对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即办案机关)提交的各类有形财产、无形资产及财产性权益进行价格评估和确认。
四川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管理条例条例条款规定了对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的管理与实施。该条例旨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和行政执法公正,规范价格鉴定过程。适用范围覆盖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活动。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司法、行政执法公正进行,规范涉案财物价格鉴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涉案财物价格鉴证适用本条例。
总的来说,这部条例是四川省在涉案财物价格鉴证领域的重要法律依据,经过多次修正,旨在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保障案件处理的顺利进行。
湖北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条例中哪些情况下价格鉴证机构会不予受理...
湖北省的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条例在第三章详细规定了价格鉴证程序。首先,在办理刑事案件和行政执法案件时,委托人应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所属的价格鉴证机构进行鉴证。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仲裁案件中,如果当事人能协商一致,按照协商结果确定机构;协商不一致,则采用随机选择的方式。
价格鉴证机构依法独立进行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活动,价格主管部门不得参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涉。第二章 价格鉴证机构和价格鉴证人员第六条 价格鉴证机构为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的非营利性专门机构,依照规定权限从事各类涉案财物价格鉴证。
湖北省出台的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条例旨在规范价格鉴定行为,确保司法、行政执法和仲裁过程的公正性,保护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该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湖北省实际情况制定。
湖北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条例
湖北省出台的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条例旨在规范价格鉴定行为,确保司法、行政执法和仲裁过程的公正性,保护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该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湖北省实际情况制定。
湖北省的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条例在第三章详细规定了价格鉴证程序。首先,在办理刑事案件和行政执法案件时,委托人应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所属的价格鉴证机构进行鉴证。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仲裁案件中,如果当事人能协商一致,按照协商结果确定机构;协商不一致,则采用随机选择的方式。
第七条 从事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的人员(以下简称价格鉴证人员)应当依法取得价格鉴证执业资格证书,并按照国家规定登记注册。第八条 省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依法取得相应资质、资格的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机构、价格鉴证人员和复核裁定机构,并对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机构、复核裁定机构的管辖作出具体规定。
湖北省的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工作由非营利性专门机构负责,这些机构需获得国家价格主管部门的资质认定,如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书。价格鉴证人员需持有价格鉴证执业资格证书并进行登记注册。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公开有资质的机构、人员和复核裁定机构,并规定其管辖范围。
人民检察院涉案财物管理规定
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财物,应当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并依法处理。 人民检察院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财物,必须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
法律分析: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工作,提高司法水平和办案质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规定,并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依法查封、扣押。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法律依据:《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财物,必须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
法律分析: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单,随窦移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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