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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产品保护条例全文-地理产品保护条例

朋友们,你们知道地理产品保护条例这个问题吗?如果不了解该问题的话,小编将详细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管理办法

1、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必须依照本规定经注册登记,并接受监督管理。第六条地理标志产品保护遵循申请自愿,受理及批准公开的原则。第七条申请地理标志保护的产品应当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的要求,对环境、生态、资源可能产生危害的产品,不予受理和保护。

地理产品保护条例全文-地理产品保护条例-图1

2、《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具体如下:示范区建设要以保护当地优势特色和经深加工附加值高的地理标志为主,优先选择传承历史文化技艺并预期可取得较大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地理标志。示范区申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经过地理标志认定。

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使用,保证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品质和特色,提升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4、在陕西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地理标志产品生产、管理监督以及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有责任遵循本办法的规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及自愿、诚信的原则。

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保护我国的原产地域产品,规范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保证原产地域产品的质量和特色,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赋予的职责,制定本规定。

地理产品保护条例全文-地理产品保护条例-图2

原产地域产品,指特定地域原材料、传统工艺和地域特色的产物。其质量、特色或声誉皆源于其特定产地的地理特性,并在经过审核后以原产地命名,这是本规定的适用对象。所有申请原产地保护的产品需经过严格的审核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原产地标识,都必须在注册登记后方可使用。

此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也明确指出,地理标志产品是指利用产自特定地域的原材料,按照传统工艺在特定地域内所生产的,质量、特色或者声誉在本质上取决于其原产地域地理特征并依照本规定经审核批准以原产地域进行命名的产品。

根据《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自2004年7月20日起对容县沙田柚实施原产地域保护,范围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所辖行政区域。地域保护旨在确保容县沙田柚的独特品质和原产地声誉。容县沙田柚具备以下质量技术要求条件以确保其独特品质。

中国对道地原产的产品,有哪些法律保护规定?

中国对道地原产的产品,有两条法律保护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十九条规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

地理产品保护条例全文-地理产品保护条例-图3

第二十三条 国家建立道地中药材评价体系,支持道地中药材品种选育,扶持道地中药材生产基地建设,加强道地中药材生产基地生态环境保护,鼓励采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等措施保护道地中药材。

“地道”二字具有原产、真实、特有、优质等含义。我国的地道药材有200余种,它们往往具有以下特点:具有特定的优良种质;产区相对固定,具有明确的地域性;生产较为集中,栽培技术和产地加工均有一定特色,比其他产区的同种药材品质佳,质量好,具特有的质量标准;具有一定的形成历史;具有较高的经济价值。

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规定

1、从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人员应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不得泄露技术秘密。违反以上规定的,将予以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有效保护我国的地理标志产品,规范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和专用标志的使用,保证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和特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3、地理标志产品包括: (一)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 (二)原材料全部来自本地区或部分来自其他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地理标志产品的申请受理、审核批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应依照本规定经审核批准。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从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人员应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不得泄露技术秘密。违反以上规定的,将予以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有效保护我国的地理标志产品,规范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和专用标志的使用,保证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和特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第78号令,公布《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此规定经2005年5月1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5年7月15日起施行。

法律依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包括: (一)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有关法律予以行政处罚。第二十五条 从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人员应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不得泄露技术秘密。违反以上规定的,予以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解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由提出产地范围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具有代表性的社会团体、保护申请机构提出。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材料应当向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包括:(一)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的建议。

各位小伙伴们,我刚刚为大家分享了有关地理产品保护条例的知识,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需要解决,欢迎随时提出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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