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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伤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
法律条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57条的规定,退役的伤病残义务兵将根据病情轻重,由地方政府负责送医治疗或回家休养,相关费用由地方政府承担。若在服役期间已患慢性病,退出现役后病情复发需要治疗的,由当地医疗机构负责治疗,经济困难者由地方政府给予补助。
对于分散供养的一级至四级残疾退役初级士官和义务兵,购(建)房经费保障标准将按照安置地县(市)经济适用住房60平方米的价格计算,中央财政提供定额补助,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补充。此规定共八章二十六条,明确了伤病残军人根据伤残程度和个人情况可选择退休、转业、复员、退伍或国家终身供养等多种退役安置方式。
法律分析:伤病残军人根据不同伤病残情况,可分别采取退休、转业、复员、退伍、国家供养等不同的退役安置方式。(1)军官、文职干部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作退休安置。
伤残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办法
安置政策:依据《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10条,因战、因公致残的三等革命伤残军人,若原是城市户口,由原征集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安排工作。原是农业户口的,若原征集地区有条件,可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工作;否则,增发残疾抚恤金,确保生活保障。
政府安排工作:2011年前,转业志愿兵、城镇退伍义务兵和士官、农村退伍义务兵荣立二等功以上者,由政府安排工作。2011年后,满12年士官、二等功以上奖励士兵、五级至八级伤残军人、烈士子女,由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间,发放生活补助费,计算工龄,享受同等工资、福利待遇。
法律分析:8级伤残军人安置工作分两种情况,因战致残的有政府安置工作,因病致残的政府不负责安排工作。
伤残军人退役军人法
第一条为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及时妥善安置伤病残退役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士兵退役安置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总则 为加强伤病残军人的退役安置工作,保障其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退役安置重点 伤病残军人退役后的安置,重点包括以下方面:医疗保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协同卫生健康部门确保伤病残军人的医疗待遇得到落实。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第五十六条 残疾退役军人依法享受抚恤。残疾退役军人按照残疾等级享受残疾抚恤金,标准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综合考虑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消费物价水平、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工资水平、国家财力情况等因素确定。
退役伤残军人安置规定,伤残军人怎么安置
1、法律条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57条的规定,退役的伤病残义务兵将根据病情轻重,由地方政府负责送医治疗或回家休养,相关费用由地方政府承担。若在服役期间已患慢性病,退出现役后病情复发需要治疗的,由当地医疗机构负责治疗,经济困难者由地方政府给予补助。
2、法律分析:伤病残军人根据不同伤病残情况,可分别采取退休、转业、复员、退伍、国家供养等不同的退役安置方式。(1)军官、文职干部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作退休安置。
3、继续在部队服役的伤残军人,由所在部队发给伤残保健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按照国家规定评定残疾等级,发给残疾军人证,享受国家规定的待遇和残疾抚恤金。因工作需要继续服现役的残疾军人,由所在部队按照规定发给残疾抚恤金。
伤病残军人安置条例
1、第八条伤病残军人批准退休后,翌年审定安置去向,纳入军队退休干部、士官安置计划,单独列项。伤病残军人退休安置去向审定,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2、法律条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57条的规定,退役的伤病残义务兵将根据病情轻重,由地方政府负责送医治疗或回家休养,相关费用由地方政府承担。若在服役期间已患慢性病,退出现役后病情复发需要治疗的,由当地医疗机构负责治疗,经济困难者由地方政府给予补助。
3、伤病残军官、文职干部的退休安置,由职务任免权限审批。伤病残士官的退休安置,由大军区级单位军务部门审批。【法律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二十二条 残疾的等级,根据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确定,由重到轻分为一级至十级。
伤残军人安置新规定有哪些?
六级伤残军人依法享受多项待遇。在医疗方面,享有公费医疗,部分医疗费用由国家承担;生活补助方面,定期领取抚恤金,确保基本生活需求;就业方面,国家鼓励用人单位优先录用,并禁止单位因伤残原因辞退或解除劳动关系;同时,在交通出行及税收等领域也享有相应优惠政策。
复员退伍伤残军人,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因病治疗无力支付医疗费,由当地卫生部门酌情给予减免。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致残的伤残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因公(工)伤残职工相同的生活福利待遇。
此外,政府还需要与相关部门和机构合作,共同为伤残军人提供全面的服务和支持。例如,政府可以与医疗机构合作,为伤残军人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与就业机构合作,为他们提供就业机会和培训;与社会福利机构合作,为他们提供生活补助和关爱。此外,伤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还需要社会各界的参与和支持。
法律分析:伤病残军人根据不同伤病残情况,可分别采取退休、转业、复员、退伍、国家供养等不同的退役安置方式。(1)军官、文职干部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作退休安置。
第十一条 残疾军人退役移交政府安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残疾抚恤关系转移手续,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规定标准发给残疾抚恤金。第四章 安置补助 第十二条 伤病残退役军人移交政府安置时,由军队根据本人伤病残情况发给一次性安置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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