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喽!相信很多朋友都对市场管理和商业管理条例不太了解吧,所以小编今天就进行详细解释,还有几点拓展内容,希望能给你一定的启发,让我们现在开始吧!
南京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2020修正)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品交易市场规划、建设和管理,规范商品交易市场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商品交易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2、将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中的“其他经济组织”修改为“非法人组织”。将第五条第一款中的“区人民政府”修改为“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
3、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市场,是指有固定场地、设施,由若干经营者参与,以集中、公开方式,进行农副产品、日用工业消费品等商品交易的场所。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场的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均适用本规定。
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规范城市房地产交易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5、第六条 鼓励各类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以多种形式投资建设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第七条 开办市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到当地县(市)及其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市场登记。
6、第四条 商品房销售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切实保障将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第五条 南京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商品房销售经营管理的主管部门,南京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具体负责商品房销售的管理工作。
青海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经营者和市场开办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商品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农贸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青海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不按规定办理年检或未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责令限期办理,并处以1000元-2000元的罚款;”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青海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农贸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青海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将《果洛藏族自治州城乡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凡在本州市场上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体私营者的子女,在入托、入学等方面与当地居民的子女同等对待。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招投标制度是为合理分配招标、投标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建立的管理制度,加强招投标制度的建设是市场经济的要求。
百色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贸市场的建设和监督管理,维护农贸市场交易秩序,保护农贸市场开办者、经营管理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贸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2、法律主观:农贸市场免税政策为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3、法律分析: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设立卫生监督员,负责市场卫生管理工作。开办者应当加强农产品批发市场从业人员健康监测,对从业人员健康状况进行登记和风险排查。
4、根据《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一章第四条规定:第四条农贸市场实行属地管理。
5、合肥市城区农贸市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农贸市场建设,规范市场管理,维护交易秩序,保护开办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安徽省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陕西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2015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商品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护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十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二条,删去其中的“培育发展商品交易市场”。
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产品质量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修改为“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第一条 为加强对各类商品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场)的管理,规范市场开办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商品交易市场秩序,规范市场经营管理行为,促进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以上内容就是解答有关市场管理和商业管理条例的详细内容了,我相信这篇文章可以为您解决一些疑惑,有任何问题欢迎留言反馈,谢谢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