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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
1、第一条 为了合理利用土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2、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3、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制定本条例。
4、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时间:按《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5、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税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6、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共十四条,条例自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各地制定的土地使用费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删去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七条,修改为:“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入股或者企业改制、改组,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流转的,当事人应当委托土地评估机构对土地使用权价格进行评估。
将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农垦国有农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农垦国有农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纳入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统一管理。
将第三条第一款中的“本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修改为“省和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将第八条修改为:“林地权属登记管理依照不动产登记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将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林地范围由本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确定。
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海南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征用管理工作,妥善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关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海南经济特区开发建设需要,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和保护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海南经济特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海南征地补偿新标准的原则是什么?
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 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4)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被拆迁人不得再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其原则应当是使被拆迁人的居住水平不因拆迁而降低。
海南征地补偿标准202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 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 房屋所有权 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海南省土地权属确定与争议处理条例的主要内容
1、第三条 确定土地权属必须遵守国家和本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尊重历史,实事求是,有利于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第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及土地他项权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承办。
2、调解 对查清事实、分清权属关系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由国土资源局先行调解。
3、土地权属争议的管辖范围依照国家法律的规定执行。农垦企事业单位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之间的土地权属争议,由省人民政府处理。
4、法律主观: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权限 土地权属争议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和处理,需要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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