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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殡葬管理条例

各位访客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四川殡葬管理条例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几个相关介绍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希望对你有帮助

农村公墓选址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

四川殡葬管理条例-图1

二是对修建坟墓的地点作出了限制性规定;三是对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作出了规定;四是规定应当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根据《城市公益xing公墓建设标准》所规定的,居住区500米内禁建公墓。

(2)环境卫生:选址要远离城市和城镇,避免受到工厂、污水处理厂等污染源的影响,同时要注意和周边居民生活、娱乐区域的位置关系。(3)交通便利:选择交通便利的位置便于家属前往扫墓、悼念亲人。

避风之位墓地的位置最好是能够避风,墓地选址可以是左龙和右虎,其次是山龙,还有聚水明堂,这是取暖的地方。墓地要暖(即藏风聚气),所选墓地要避风为佳,尽量选择没有风的位置,如果没有也应该优先考虑风小之处。

四川殡葬管理条例-图2

选址:墓地规划选址总面积原则上1万人以上的村(居)委会不低于15亩,1万人以下的村(居)委会不低于10亩。

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2004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推动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引导、规范公民的丧事活动,提倡移风易俗,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第十五条修改为:“火葬区的公民在异地死亡后,应当就近火化。

发文单位: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文 号:四川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6号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4年9月24日删去第二十二条。删去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删去第四十三条。

四川殡葬管理条例-图3

2022年最新殡葬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行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而且在一些地区出现公共卫生事件之后,也开始倡导红白事从简、从速的新方式。法律依据:《殡葬管理条例》第四条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

年关于殡葬的新规定如下: 殡葬改革三大新举措:殡葬改革,政策先行。

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责任是失去处理权,由民政部门强制执行。法律依据:《殡葬管理条例》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四川省农村修建坟墓规定

1、法律分析:农村墓地有关法律规定:一是规定设置农村村民公益性墓地等殡葬设施必须经过批准;二是对修建坟墓的地点作出了限制性规定;三是对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作出了规定;四是规定应当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墓管理,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规范、引导公民丧葬活动,根据国务院《残葬管理条例》,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公墓的建设管理活动。

3、农村坟墓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不得侵占耕地和建设用地、不得跨越界限、不得影响环境、不得违反文物保护法等。同时,建议农村居民遵循当地规定,尽量克制盲目开墓或修缮坟墓的行为。

4、耕地上建坟法律上如何规定的 耕地上建坟是违法的,依据《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殡葬管理条例》也有相应规定。

5、农村公墓建设国家的相关规定如下: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山亭区殡葬管理实施办法是怎样规定的

1、三禁具体如下:禁止占用基本农田修建坟墓;禁止制作、销售及使用大棺材;禁止任何乡镇与集体经济组织对外出租或销售土地用于墓地。三拆具体如下:拆除活人墓;豪华墓;硬化墓。

2、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3、如果死者非山亭区户籍,则需按照相应的跨区死亡丧葬事宜办理,并按照该区的相关规定收取费用。这样规定的原因在于保障死者及其家属的基本权益,让他们能够在丧葬期间得到必要的支持和协助,缓解家属的压力和心理负担。

以上内容就是解答有关四川殡葬管理条例的详细内容了,我相信这篇文章可以为您解决一些疑惑,有任何问题欢迎留言反馈,谢谢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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