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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林木种苗管理条例(2018修订)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由其所属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
甘肃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修正送审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机械管理,维护农业机械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快发展农业机械化,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总则第一条 为了巩固南北两山绿化成果,促进南北两山绿化可持续发展,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南北两山绿化的规划建设、经营保护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退耕还林所用种苗应当就地培育、就近调剂,优先选用乡土树种和抗逆性强树种的良种壮苗。 第二十七条 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种苗培育的技术指导和服务的管理工作,保证种苗质量。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保护、培育、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林木的保护、培育、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甘肃省林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农业生态环境,防治农业生态环境污染,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3、林业经营者应当履行保护、培育森林资源的义务,保证国有森林资源稳定增长,提高森林生态功能。
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促进草原生态系统良性循环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5、(一)保护生态环境和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以现有的森林资源为基础; (三)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土保持规划、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相协调。
6、第四条 生态保护红线区的保护、建设和管理,坚持保护优先、分级管控、损害担责的原则。
甘肃白水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事实上,在野外,还生活着很多的野生大熊猫,拿这一次在甘肃现身的野生大熊猫来说,根据数据显示,在甘肃,大约有132只野生大熊猫,其中110只野生大熊猫,生活在甘肃白水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之中。
当然,那些水边的隆隆作响的笨重机械工作时要消耗大量能源,也会有间接污染的;另外,金矿的开采肯定也会改变生态环境,但直接的“污染”还是很小的。也根本不会造成直接的“对于孕妇、婴儿、儿童等的健康、智力等的危害”。
第一条 为了加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制定本条例。
至于伤害发生后的赔偿,我国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陆生保护动物管理条例》规定,被保护动物伤害者要获得赔偿,需具备两个前提条件:其一,事件是发生在野生动物保护区内;其二,当事人是在保护动物过程中受到伤害。
《自然保护区》分级: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指在全国或全球具有极高的科学、文化和经济价值,并经国务院批准建立的自然保护区。
其中,管理基础包括自然保护区的土地权属、范围界线、功能区划和保护对象信息。
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2010修正)
1、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地处青藏、蒙新、黄土三大高原交汇地带的祁连山北麓,属森林生态系统类型的自然保护区。
2、甘肃省制定了《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云南省制定了《滇西北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计划》。
3、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康军说,将全面落实祁连山整改和中办回访调研报告重点任务,按期保质完成各项整改任务,并严格执行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和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甘肃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
1、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森林防火,是指我省境内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范围内的一切森林防火工作。
2、第一条 为了加强森林防火工作,及时有效地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维护林区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4、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保护、培育、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林木的保护、培育、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甘肃省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的决定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99号)2013年2月17日,省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决定:2003年7月18日省政府第6号令公布的《甘肃省森林公园管理办法》,从即日起予以废止。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及法规性决议、决定的决定》已由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9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01年11月22日省政府第1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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