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访客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黑龙江地方条例办法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几个相关介绍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希望对你有帮助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
1、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地方性法规议案,是指由法定组织或人员提出的、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具有法律性质的议案,包括案由、说明和地方性法规草案。
2、第十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撤销常务委员会制定或者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第十一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3、第一条 本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条款制定。
4、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地方性法规,是指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报经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在本行政区域内施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
1、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切实保护耕地,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黑龙江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
1、第一条 为保障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2、其他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人员。具有正常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而造成生活困难的人员以及采取规避法律(法规)行为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人员不属于农村低保范围。
3、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具体确定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4、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具体确定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法律客观: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已经国务院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至今沿用。
5、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需要提高时,依照前两款的规定重新核定。
6、《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已经国务院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制定本条例。
黑龙江省规范行政执法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促进依法行政,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保障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以下简称法规)的贯彻实施,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行为,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实施,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2022修正)
1、第修改《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有关内容。将第五条第四款修改为:“省农垦总局受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管理垦区的农作物种子工作,具体委托办法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农垦总局另行制定。
2、(三)修改《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有关内容。 删去第六条第一项中“和备案审查”。 删去第七条第一款中“公共场所和”,删去第一款第三项中“消防安全和其他”,第二款中的“工商行政”修改为“市场监督”。
3、学发展观实践活动以及治安部门法律、法规等业务知识的学习活动,尤其是紧紧围绕《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业务知识的学习全面增强了大队的整体素质的提高。
4、(三十二)修改《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有关内容。 删去第十一条中的“旅馆业、”内容。
5、开锁业没有从业资格证,但必须要当地公安备案,开锁之前需要检查的,开锁之后的情况,要进行记录,防止被小偷钻空子。开锁这个行业是为了方便忘记钥匙的人们。只要确认这个锁是这个主人的,就可以了。
6、第一条 为了规范开锁业治安管理,加强对开锁业从业人员的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稳定, 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根据《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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