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小区地面车位物业无权收费,根据《物权法》第73条规定,小区内的道路、绿地、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第74条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它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