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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规章的备案-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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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2016修订)

报送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确定的机构负责接收、登记、分送等日常工作。

法规规章的备案-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全文-图1

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报送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纸质文件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数量报送,电子文件应当通过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信息平台报送。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止法规和审查市人民政府报请备案的规章,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制定厦门经济特区法规。

第二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批准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适用本条例。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地方性法规以及常务委员会审查市人民政府报请备案的规章,适用本条例。

法规规章的备案-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全文-图2

法规规章备案条例

报送法规、规章备案,具备条件的,应当同时报送法规、规章的电子文本。

国务院部门规章,由本部门报国务院备案;几个部门联合制定的规章,由主办部门负责报国务院备案。地方人民政府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报国务院备案。第四条 规章应当于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国务院备案。

法规是法令、条例、规则和章程等法定文件的总称,指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国务院制定和颁布的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公布的地方性法规。

备案是指向主管机关报告事由存案以备查考。行政法角度看备案,实践中主要是《立法法》和《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的规定。

法规规章的备案-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全文-图3

山东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

1、第一条 为加强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管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保证政府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2、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规章制定行为,提高立法质量,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3、第十九条 制订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建设厅应主动商有关部门提出建议,报请省政府发布或与有关部门联合发布。建设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报省政府法制办备案。

4、第一条 为使批准省会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工作规范化、程序化,保证法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条例(2015...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职责,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县级以上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备案登记和审查工作。

(二)将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的“立法法第八十七条”修改为“立法法第九十六条”。

第七条 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由省人民代表大会相应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审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没有设立专门委员会的,主任会议可以委托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的有关工作机构审查。

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活动,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保证规范性文件质量,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报送纸质文本一式5份,同时通过云南省备案审查信息平台报送符合格式标准和要求的电子文本。

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福建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1、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简称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适用本办法。

2、前款规定的接受规范性文件备案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简称备案机关。

3、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和管理,分别由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委员会、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法制工作机构或者工作部门指定的机构具体负责。

4、第一条 为加强福建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

各位小伙伴们,我刚刚为大家分享了有关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全文的知识,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需要解决,欢迎随时提出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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