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访客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辽宁屠宰条例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几个相关介绍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希望对你有帮助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1、第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定点屠宰厂(场)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商务局在负责《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执法和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
3、屠宰场必须切实履行相关职责,遵守规定,做好环境卫生管理和动物保护工作。同时,消费者也应该关注食品安全问题,选择有保障的食品渠道。
辽宁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保障人体健康,维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畜禽屠宰管理,保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生猪产品入市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辽宁省家畜家禽防疫实施办法(97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家畜家禽防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以及其他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动物防疫法》和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消灭家畜家禽(统称畜禽)传染病(包括寄生虫病,下同),保护畜牧业生产和人民身体健康,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家畜,为猪、牛、羊、马、驴、骡、骆驼、鹿、兔、犬。
第二十六条 出售患狂犬病的犬肉,由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和《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对责任者给予处罚,。 第二十七条 罚款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收据,并上缴财政。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发布的《家畜家禽防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家畜家禽防疫工作的通知》(国发[1989]34号文),加强国营商业食品部门畜禽防疫和畜禽产品检验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小伙伴们,上文介绍辽宁屠宰条例的内容,你了解清楚吗?希望对你有所帮助,任何问题可以给我留言,让我们下期再见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