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久不见,今天给各位带来的是检察官奖惩条例,文章中也会对检察官惩戒工作规定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检察官任用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1、(一)依法进行法律监督工作; (二)代表国家进行 公诉 ; (三)对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2、法律分析:检察官根据个人任职情况,提出部门交流、综合锻炼的书面申请,政治处根据个人书面申请或整体工作需要,提出参加交流锻炼的人员名单,提交院党组研究后确定。
3、根据工作需要,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可以交流,但是一般在各自类别内交流,也可以跨类别交流。交流应当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在中央政法专项编制、员额比例和职数限额内,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4、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选任二名左右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人选按照同级党政部门副职规格和条件,从具备良好政治业务素质、符合任职条件的检察官中产生。
古代检察法律存在的合理性
监察体制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监督官员规范执政,防止官员腐败。专制制度的本质决定了监察体制的实际效能必然是有限的。监察官员并不代表社会履行职责,只是帝王的耳目和工具。
以轻制重,体现“监察”不受权位干扰,合理和稳定。以轻制重,对监官采用秩卑、权重、厚赏、重罚的政策,给级别低的监官以监察级别高的官吏的权力。这样避免了监察的公正性,不至于监察部门权高位重徇私舞弊。
以轻制重,体现“监察”不受权位干扰,合理和稳定。以轻制重,对监官采用秩卑、权重、厚赏、重罚的政策,给级别低的监官以监察级别高的官吏的权力。
有其明显的历史局限。可以说,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主要特点始终与其历史局限形成二元对立,单线垂直的历史局限是监察制度的性质;位高权重的历史局限是古代国家政治制度结构;监察活动法律化的历史局限是传统的人治。
为使监察督核能够收到实际效果,历代统治者采取了检核簿册、举劾案章、连坐告密、遣吏巡行、牵制监督、密查侦缉、密奏传呈等方法,具体介绍以下四种:检核簿册法检核簿册法是进行监察的常规方法。
因此,只有树立法律的至上地位,使体现民主的法律成为监察权力合法性的惟一依据,才能保证宪法和法律确立的平等原则不受破坏,才能保证监察制度的施行不受领导人的干扰。
公职人员的提出演变
1、原来的国家公务员是以行政机关有行政职位的人员为主要对象的,也就是以工勤人员以外的行政任职人员为对象,或者说它主要是一个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
2、西方国家公务员制度 (一)西方国家公务员制度的产生 西方国家通常把通过非选举程序而被任命担任政府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称为公务员。以公务员为管理对象的国家公务员制度是资本主义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的产物。
3、公务员录用考试制度形成于英国。19世纪英国是实行文官制度最早的国家,早在1854年就提出了公务员考试测评制度,文官考试制度在西方历经了探索、演变,为公务员考试制度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4、计划经济计划经济的体制特点表现在:一是在政治方面集权,新中国成立后,主要是一边倒学习苏联,中国“官本位”的政治体制基本上是学习前苏联的斯大林模式。
5、调任,是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机 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简单地说就 是:调离原职担任新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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