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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2020修正)
1、第一条 为规范森林公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保护、培育和利用森林风景资源,改善生态环境,发展森林旅游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2、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风景资源,优化生态环境,规范森林公园的管理,发展森林生态旅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和服务,促进公园事业健康发展,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4、此外,《广州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修改后,未经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同意,擅自进园从事经营活动,或不在指定地点、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将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5、本条例所称森林公园,是指以森林资源为依托,具有一定规模和质量的森林风景资源与环境条件,按照法定程序批准设立,可供人们游览、休闲、科学考察和进行文化教育等活动的地域。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森林公园管理工作。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范城乡规划管理程序,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2、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3、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自1997年4月1日起施行。1986年12月16日广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由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4、第七条 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一)编制计划。市、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二)组织编制。
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
1、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为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其他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法律依据:《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和监督检查程序适用本规定。
2、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范城乡规划管理程序,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3、县级市区域内涉及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重要控制区以及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规划条件。(三)公示。
4、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建设工程,包括市政工程及其他建筑工程。建筑工程包括新建、扩建、加建和改建各类永久性或者临时性建(构)筑物。
5、第59号《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已经2011年9月13日市政府第13届14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6、该项目的实施有利于完善广州中心城区交通干道网络,是实现珠江新城、金融城、琶洲、珠江后航道片区等重点发展片区交通一体化的重要通道。
广州市公园条例(2020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和服务,促进公园事业健康发展,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为规范森林公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保护、培育和利用森林风景资源,改善生态环境,发展森林旅游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风景资源,优化生态环境,规范森林公园的管理,发展森林生态旅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绿化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人居环境的自然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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