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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切实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发包方应当及时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发给承包方,不得代承包方保管,不得扣押。 第十三条 县级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及其相关文件档案的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条例》是江苏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地方性法规,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对农村宅基地有哪些规定?
1、其次,办法规定宅基地必须用于农业生产或村民居住,禁止将宅基地用于非农业用途。另外,办法还对宅基地的流转进行了明确规定。在宅基地的流转中,已经具有住房的宅基地的流转,应当遵循“一户一宅”的原则。
2、《江苏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九条宅基地的用地面积限额为:三人及三人以下的农户75m2以内,四人的农户100m2以内,五人的农户110m2以内;六人及六人以上的农户125m2以内。
3、(四)一户农村村民中既有农业户口又有因征地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只能按一户宅基地标准安排一处宅基地。
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1、推进法律法规标准体系建设,严格环保执法,提出开展《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的立法工作、开展我省土壤环境管理相关标准研究,弥补当前土壤污染防治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体系等方面的短板,彰显注重法制思维。
2、快报讯(记者 徐红艳)11月29日,《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对土壤污染防治从源头防控、风险管控和修复等方面加以规范。
3、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且可以安全利用的地块可以移出名录。根据《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且可以安全利用的地块可以移出名录。
4、明天起,这些新规将影响你的生活冒领抚恤金或被追究刑事责任2月1日起,新修订的《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开始施行。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等6类人员可享受伤残抚恤待遇。
5、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的保护、开发、利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涉及土壤污染防治、林业管理等内容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属及其登记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征用土地按照什么标准给予补偿?_百度...
法律分析:江苏征地补偿新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3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8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8万元。
江苏省征地补偿标准 第二十六条 征用土地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补偿:土地补偿费 征用耕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计算。
土地补偿费标准为邻近一般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至七倍; (五)征用未利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邻近一般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倍。
(一)一类地区每亩1800元;(二)二类地区每亩1600元;(三)三类地区每亩1400元;(四)四类地区每亩1200元。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由各市人民政府按照《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和前款的规定作相应提高。
征用土地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补偿: (一)土地补偿费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2003...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第一款第(一)、(三)项合并,修改为:“(一)林地和林地上的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按《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将第二条修改为:“在本省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的房屋(含建筑物、附属物),均适用本条例”。
具体实施办法由省卫生健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将第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珍稀林木保护设施和保护标志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恢复费用三倍的罚款。
删去第二十条。《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将第七条中的“工作报告的听取和审议”修改为“报告的听取和审议”。
开发荒山、荒地、荒滩应经哪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审批权限如何?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2)一次性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600公顷以下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开发600公顷以上的,报国务院批准。
一次性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600公顷以下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开发600公顷以上的,报国务院批准。
土地法对农村开荒地的规定是: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小伙伴们,上文介绍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内容,你了解清楚吗?希望对你有所帮助,任何问题可以给我留言,让我们下期再见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