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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战备工作条例》所称战备工作是?
1、战前准备工作、如情报报知、警报发放、战备等级、战备值班等制度或规定等。为了规范民兵战备工作,完善民兵战备制度,保证民兵战备任务的完成,根据《民兵工作条例》和军队战备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2、全国的民兵战备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委领导下,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以下简称总参谋部)主管。
3、该条例实施时间是2012年7月。2012年7月中央军委发布施行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战备工作条例》战备工作是战前准备工作、如情报报知、警报发放、战备等级、战备值班等制度或规定等。
4、战备工作是为应付可能发生的战争或军事突发事件而在平时进行的准备和戒备,战备等级是部队战备程度的区分,全军战备等级分为四级战备、三级战备、二级战备、一级战备。
5、战备工作是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战备工作是一项与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息息相关的经常性工作。它不仅仅是军事机关的职责,也涵盖了社会各个领域,旨在保障国家在面临各种安全挑战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应对。
《中国人民解放军战备工作条例》所称战备工作是什么?
1、全国的民兵战备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委领导下,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以下简称总参谋部)主管。
2、战备工作是为应付可能发生的战争或军事突发事件而在平时进行的准备和戒备,战备等级是部队战备程度的区分,全军战备等级分为四级战备、三级战备、二级战备、一级战备。
3、战备工作也包括了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预案制定、演练和完善。无论是自然灾害、恐怖袭击、传染病疫情等,国家都需要具备高度的战备状态,以便能够迅速、有序地应对这些突发事件。
4、中国人民解放军战备工作条例》战备工作是战前准备工作、如情报报知、警报发放、战备等级、战备值班等制度或规定等。该条例是为了做好民兵工作,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的本条例。
青海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做好民兵、预备役工作,促进国防后备力量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民兵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民兵武器装备,是指配备给民兵使用和储存的武器、弹药和军事技术器材。第三条 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保证民兵武器装备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防止发生丢失、被盗等事故,确保安全,保障民兵能随时用于执行任务。
基干民兵为第一类预备役,普通民兵为第二类预备役。如果是士兵退出现役,符合预备役条件的,由部队确定服士兵预备役,经过考核,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服军官预备役。
抵抗侵略,保卫祖国。第四条 民兵工作应当贯彻人民战争思想,坚持劳武结合,坚持民兵制度与预备役制度、民兵工作与战时兵员动员准备工作的结合。
第十四条 民兵组织每年整顿一次。整顿的内容包括:对民兵进行宣传教育、民兵的出入转队、调配干部、工作总结、清点装备、健全制度、集结点验等项工作。退出现役的士兵,符合服预备役条件的,应当及时编入民兵组织。
通过训练,干部具备相应的军事技能和组织指挥能力,并提高开展本职工作的能力;民兵学会使用手中武器装备,掌握基本军事技能;分队能担负一般战斗任务。民兵干部主要进行本级指挥和教学法训练,基干民兵主要进行技术和战术基础训练。
陕西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做好民兵、预备役工作,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民兵工作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民兵武器装备,是指配备给民兵使用和储存的武器、弹药和军事技术器材。第三条 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保证民兵武器装备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防止发生丢失、被盗等事故,确保安全,保障民兵能随时用于执行任务。
3、基干民兵为第一类预备役,普通民兵为第二类预备役。如果是士兵退出现役,符合预备役条件的,由部队确定服士兵预备役,经过考核,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服军官预备役。
4、退出现役的士兵,符合服预备役条件的,应当及时编入民兵组织。第三章 政治工作第十五条 民兵政治工作应当学习人民解放军的政治工作经验,继承和发扬民兵工作的优良传统,保证民兵工作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和各项任务的完成。
5、教育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督察、考核各级各类学校国防教育工作。省军区、军分区(警备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负责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国防教育工作。
战备工作条令公开吗
1、国防法规与普通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这种说法不正确, 国防法规属于特别法,因而在司法过程中具有司法适用的优先性。在实践中,各国也都是按这个原则来做的。也这是国防法规的主要个性之一。
2、第二十六条公开出版发行军事报刊、书籍、地图、声像制品,公开展示军事装备、国防科学技术成果,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军事秘密。
3、年7月中央军委发布施行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战备工作条例》战备工作是战前准备工作、如情报报知、警报发放、战备等级、战备值班等制度或规定等。
4、但有一少部分国防法规,特别是关于军队的作战、训练、编制、装备和战备工作等方面的法规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了解,如各种《战斗条令》、《军事训练条例》、《战备工作条例》等,都规定了保密等级。
5、《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守则》是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制定的,《保密条例》是军队保密工作的基本依据。
6、为了规范民兵战备工作,完善民兵战备制度,保证民兵战备任务的完成,根据《民兵工作条例》和军队战备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民兵执行战备任务和军事机关、地方人民政府、企业事业单位组织民兵战备工作,适用本规定。
《中国人民解放军战备工作条例施行时间?
1、该条例实施时间是2012年7月。2012年7月中央军委发布施行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战备工作条例》战备工作是战前准备工作、如情报报知、警报发放、战备等级、战备值班等制度或规定等。
2、在执行战备任务时间,民兵的管理应当参照人民解放军有关条令、条例的规定,建立正规的内务制度,严格执行请假销假规定,保持人员稳定,增强民兵的组织纪律观念和服从命令意识,注重培养优良作风,保持良好的战备执勤秩序。
3、年5月1日起施行的部队三大条令分别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和《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
4、《民兵工作条例》由1990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六十九次常务会议和1990年7月6日中央军委常务会议通过,于1990年1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1号发布,自1991年1月1日起施行。
5、第三十五条本条例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6年11月27日中央军委颁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即行废止。
6、现将修订后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公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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