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写作网

浙江省渔业信息网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

哈喽!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不太了解吧,所以小编今天就进行详细解释,还有几点拓展内容,希望能给你一定的启发,让我们现在开始吧!

韩国大黄鱼可捕规格

大黄鱼体长40-50cm,市售规格一般在30cm左右;小黄鱼体长20cm,极大值也能达到40cm,市售规格一般15cm上下。

浙江省渔业信息网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图1

大致为每条重2-3两的,一斤150左右,3-4两的每斤280左右,4-5两的每斤380左右,5-7两的每斤550左右,每条7-9两的每斤800左右,以此类推。

同时,全年禁售带鱼、小黄鱼、大黄鱼、银鲳、鲐鱼、梭子蟹等6种海洋渔业重点保护品种未达到最小可捕过渡性规格的幼鱼。

正常来说,大黄鱼规格为500g的价格维持在13~18元/斤,养殖户还能有比较好的利润和养殖信心的。

鳞较小,背鳍起点至侧线间具8-9行鳞[2]。头较大,具发达粘液腔。下颌稍突出。侧线鳞56~58,背鳍起点至侧线间具鳞8~9枚。背鳍具9~11鳍棘,27~38(一般为31~33)鳍条。

浙江省渔业信息网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图2

杭州市渔业资源保护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渔业资源保护,改善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促进渔业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维护渔业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把渔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开展渔业资源保护的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加强渔业资源的增殖、保护和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宁波市:钱塘江、瓯江、椒江、甬江、苕溪、运河、飞云江、鳌江等八大流域3月1日零时至6月30日24时为禁渔期。

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及其可捕捞标准,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浙江省渔业信息网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图3

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海域生态环境,促进海域资源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维护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加强海域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3月1日就要施行,昨天,宣传贯彻该地方法规的工作会议在杭州举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适用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管辖海域内持续使用特定海域三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动,以及对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军事用海不适用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海域,是指由本市管理的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第三条 在本市管理海域范围内持续使用特定海域3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动,适用本条例。

例如海洋矿产资源的开采(《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海洋倾倒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 、海底电缆管道(《中华人民共和国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等使用海域,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关于内河捕鱼的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在河里下网捕鱼不犯法,只要不是禁渔期即可。如果是在禁渔期内进行的捕鱼活动,则属于违法的行为。也要看这是否公共水域,是否允许抓鱼。如果允许的话那就不违法,如果禁止捕捞的话,那就是犯法的。

法律主观: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禁渔期捕鱼,情节严重的,构成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综上所述,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如果没有证就撒网捕鱼是犯法的。到自然河里捕鱼是否需要许可证,可以咨询当地渔业部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 禁止炸鱼、毒鱼。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丝网捕鱼违法情况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具体如下:在自然河流里,在不违反当地的有关禁渔期的规定的情况下是不违法的。违法行为又称无效行为。不合法行为的一种。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2013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维护渔业生产者合法权益,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促进渔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经2005年11月18日浙江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12月19日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7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2次修正。

海洋渔业,除国务院划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的海域和特定渔业资源渔场外,由毗邻海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根据《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规定,在禁渔期,渔业船舶和个人随船携带禁渔期禁止作业的渔具,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2020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发挥渔港功能,保障渔港设施、渔业船舶和从业人员人身、财产安全,促进渔业经济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渔业船舶上工作的渔业船员的管理。第三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渔业船员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渔业船员管理工作。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维护渔业生产者合法权益,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促进渔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各位小伙伴们,我刚刚为大家分享了有关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的知识,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需要解决,欢迎随时提出哦!

分享:
扫描分享到社交APP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