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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公布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上的重要的一环。《条例》的通过首先是对公民知情权的进一步肯定和保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单位)要在本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统一指导、协调、监督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范围是什么
1、法律分析: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明确了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的范围: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
2、法律分析: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信息有: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3、《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不能公开,除此之外,都可以公开。
4、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5、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6、《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最高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细则的内容是什么
法律分析: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三)各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组织、协调有关行政机关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形成畅通高效的信息发布沟通渠道。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上海市信息公开条例实施细则内容是什么?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在实施政府信息公开行为时,行政机关可能存在违法行为有哪些
1、行政行为内容存在重大、明显违法, 行政行为程序上存在重大明显违法或极不正当,违反最低限度的程序规定, 行政行为形式上存在重大明显缺陷。
2、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A.B.D )的原则。
3、法律主观:行政机关不如实公开政府信息,是违法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4、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重庆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详细内容是什么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10)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11)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数据处理和安全管理,数据资源汇聚、共享和开放,数据要素市场培育,数据发展应用和区域协同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数据,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
上海市信息公开条例实施细则内容是什么?
市、区(县)监察部门和政府法制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组织监督检查和评议。
(三)各级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组织、协调有关行政机关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形成畅通高效的信息发布沟通渠道。
法律分析:最高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细则的内容如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下列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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