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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登记管理条例_种子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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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林木种子条例(2021修正)

1、将第七条修改为:“自治区依法保护林木种质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禁止采集或者采伐国家、自治区重点保护的天然林木种质资源。

种子登记管理条例_种子管理规定-图1

2、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林木种质资源,规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使用行为,促进林木种子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林木种质资源,规范林木种苗生产、经营、使用行为,促进林木种苗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4、法律分析:为了防止高质量的已注册植物品种流向国外,日本于2020年12月2日批准了植物品种保护和种子法修正案。该修正案将于2021年4月1日开始实施,有关再生产审批制度的修订将于2022年4月1日生效。

5、将第五十三条改为第五十二条,删去其中的“林木种子应当经用种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种子登记管理条例_种子管理规定-图2

6、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内容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管理,科学、公正、及时地登记非主要农作物品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制定本办法。

2、根据《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第四条列入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品种,在推广前应当登记。应当登记的农作物品种未经登记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不得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

3、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第二十三条 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销售。应当审定的林木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作为良种推广、销售,但生产确需使用的,应当经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认定。

种子登记管理条例_种子管理规定-图3

4、个人是可以申请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的,但具体的申请程序和要求可能因国家和地区而异。一般而言,农作物品种登记是由相关的农业部门或农业机构进行管理和审批的。

5、可以按主要农作物种子、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农作物种子填写;经营方式按批发、零售、进出口填写;有效期限为5年;有效区域按行政区域填写,最小至县级,最大不超过审批机关管辖范围,由审批机关决定。

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管理暂行办法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有关种子管理法规,加强种质资源管理,促进我国农作物种子(苗)的对外贸易与合作交流,特制定本办法。

2、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种子选育、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种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第四条 市、区县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各自行政区域内农作物、林木种子工作。

3、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

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1、废止《黑龙江省赌博处罚条例》、《黑龙江省严禁卖淫嫖娼的规定》、《黑龙江省义务教育投入条例》、《黑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2、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植物品种命名,加强品种名称管理,保护育种者和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3、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是指对危害农作物及其产品的病、虫、草、鼠等有害生物的监测与预报、预防与控制、应急处置等防治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4、同时,必须按省农业区划布局指定的品种生产,所需的砧木种子和接穗、插条等繁殖材料由县农业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第八条 果树种苗的经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5、二十六条 根据区域试验实际,由市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市种子管理总站在适当时机会同区域试验承担单位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品种考察,并对区域试验质量进行检查。

6、第一条 为科学、公正、及时地审定主要农作物品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适用本办法。

小伙伴们,上文介绍种子登记管理条例的内容,你了解清楚吗?希望对你有所帮助,任何问题可以给我留言,让我们下期再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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