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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界林权证两家有争议的时候该怎么处理
法律分析:山界纠纷处理方式:协商。双方依靠自身力量,相互妥协和让步,解决纠纷。该方法快捷简便、心平气和,但应以书面方式记载协商内容。调解。由第三方介入促使争议各方相互谅解和让步,最终化解矛盾。
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都不能出示有效证据的,系天然林或荒山荒地的,按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各半的原则并结合自然地形处理;系人工林的,按林地使用权各半,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谁造谁有、合造共有的原则处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是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的依据。
第十条处理林权争议时,林木、林地权属凭证记载的四至清楚的,应当以四至为准;四至不清楚的,应当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当事人共同的人民政府确定其权属。
然后由县级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调处,县级有关主管职能部门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进行确权。
审理山林权属纠纷案件时,要确定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首先应以依法核发的林权证为准。
《广西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处条例》哪一年修订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及时调解、处理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保护权属纠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2、新条例对此进行了细化,规定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的调解、处理负总责;国土资源、林业、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的调解、处理工作。
3、土地、山林、水利的混合性权属纠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上述一个部门会同其他部门共同负责调解,并负责办理人民政府对该混合性权属纠纷作出处理决定的具体工作。
4、随着1998年《土地管理法》的修订和多年来各地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案件的实践,2003年国土资源部进一步对《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进行了补充完善,2003年1月3日公布实施《土地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17号令)。
5、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广西柳州鹿寨县山林纠分
山林纠纷的解决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协商解决: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法律分析:农村林地属农村土地承包的范畴,若因林地承包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提请村民委或乡、镇人民政府调解。
鹿寨县从县调处办、林业局、法制办、司法局、水利局抽调14名具有独立办案能力、善于调处纠纷干部,于9月23日组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山林权属纠纷调处中心。同时,各乡镇也抽调3至5名人员相应组成了乡级林改调处工作组。
对于确权不服的,可以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前农村山林确权和处纠工作凸显出的问题有:农村山林纠纷数量众多,涉及面极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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