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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村庄规划和建设管理,保护耕地,维护村民合法权益,促进乡村振兴,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2、为加强村庄、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庄、集镇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条例。
3、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村庄、集镇规划的编制与审批工作,给村镇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城乡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4、第一条 为了加强村庄规划和村民建房管理,切实保护耕地,建设美丽乡村,推进乡村振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村庄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以及农村村民建房活动,适用本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1、第二十二条 城乡规划实施依法实行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划许可制度。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依法取得规划许可。
2、第因自然灾害或实施村镇规划、土地整理须要搬迁的。 第原房屋破旧、宅基地面积偏小,需要新(扩)建的。
3、第三章 管理与奖惩 第十条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 旅游 发展专项资金以奖代补政策的通知》(桂政办发〔2020〕94 号)的规定,广西全域 旅游 示范区享受相应的奖励政策。
4、村庄规划编制 市级按照每村8万元的标准进行补助,区级将在此基础上提高规划编制补助标准,按照示范村、特色提升村、整治完善村、整体搬迁村和城镇集建村进行分类补助。
5、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和零散的农村村民建住宅需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可以由地区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永州市乡村房屋建设管理条例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是乡村房屋建设管理的实施主体,应当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辖区内乡村房屋建设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做好乡村房屋建设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三条 乡村房屋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先批后建、一户一宅、安全适用、保持特色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房屋建设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根据查询不挂科网显示,《永州市乡村房屋建设管理条例》规定,下面哪一选项不符合在乡村申请住宅建设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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