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朋友,大家好!小编整理了有关放射性安全管理条例的解答,顺便拓展几个相关知识点,希望能解决你的问题,我们现在开始阅读吧!
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卫生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称含放射性产品,是指含放射性物料、含放射性物质消费品、伴生X射线电器产品和卫生部确定的其他含放射性产品。
第七条 经检测符合有关标准及卫生要求的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由检测机构出具卫生部统一印制的《检测报告单》一式四份,交送检单位两份,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一份,存档一份。
第十条 放射防护器材的防护性能应当符合有关标准和卫生要求。第十一条 放射防护器械、装置、部件及设施必须坚固、可靠,用于屏蔽设施的建筑材料必须固化成型,不得直接使用矿砂、废矿渣等无定型材料充填制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 18 号 《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卫生管理办法》已于2001年8月11日经第6次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伴生X射线电器产品及其他含放射性产品应当符合有关标准和卫生要求。第十九条 在建造居民住房或者生活、工作、娱乐建筑物时,应当选用符合放射卫生防护标准的建筑材料、天然石材,使室内氡符合氡浓度控制标准。
我国在放射性物质管理的最高法律地位的专门法规是
我国现行关于辐射安全和放射防护的法律法规如下: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环境安全要求、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以下简称“辐射工作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在中国,法律效力最高的是《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按照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1、第六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2、《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规定:放射性物质的每组包装,或每个集装箱的总运输指数不得超过50。装有Ⅱ、Ⅲ类黄色标志放射性物质的所有包件和集装箱,在任何船上的总运输指数,不得超过200。
3、法律、行政法规对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等特定种类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危险货物的车辆、容器、装卸机械及工机具,必须符合交通部JT3130《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规定的条件,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验合格。 具有能保证安全运输危险货物的相应设施、设备。
5、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操作人员应根据不同物资的危险特性,分别穿戴相应合适的防护用具,工作对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物品更应加强注意。
6、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1号)第七条 申请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符合要求的从业人员。
国家对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实行什么管理
1、第四条 国家对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实行分类管理。
2、对放射、高毒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还反映在国家对这类作业实施特殊的许可制度上。
3、Ⅳ类放射源属低危险源。基本不会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但对长时间、近距离接触这些放射源的人可能造成可恢复的临时性损伤。
4、放射源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规章制度进行操作。 涉及放射源取用的,由专人负责建立领取、使用、归还记录档案。 每周对放射源进行巡查巡测,巡查巡测情况记录存档。 放射源转让建立放射源管理和放射源登记台账。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影像医师;放射影像技师;相关内、外科的专业技术人员。(四)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应当具有专业的放射影像医师。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颁布的,旨在规范放射诊疗工作的安全管理和质量控制,保障公众的健康与安全。该规定实施日期为2006年5月1日。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健康监测:放射工作人员需进行定期的健康监测,包括身体检查、放射性核素内体测定、射线剂量监测等。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消除安全隐患,特别是要加强重点医疗机构和重点环节的监督管理,切实保护患者和医务人员的身体健康。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和完善放射防护管理制度,落实各项防护措施,完善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介绍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产生本办法第三条第(五)、(六)项规定的放射性废物的单位,必须采取防治放射性污染的措施,接受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对暂时不用的放射源,使用单位不具备安全存放条件的,应当送省放射性废物库代管。
为确保放射性废物的安全,2003年制定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对放射性废物管理作了原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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