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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职业病防治条例

哈喽!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江苏省职业病防治条例不太了解吧,所以小编今天就进行详细解释,还有几点拓展内容,希望能给你一定的启发,让我们现在开始吧!

江苏省职业病防治条例的第四章健康检查

第二十二条 有害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组织从事有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定期的职业性健康检查,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告知劳动者本人。

江苏省职业病防治条例-图1

第十四条 有害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包括生产工艺流程、职业危害因素的测定和监测结果、劳动者职业性健康检查结果等有关内容。

该类病防治工作中的医学监护包括业前健康检查、期健康检查。业前健康检查:在劳动者进入用人单位工作之前,用人单位应当组织进行健康检查,以了解劳动者是否存在职业病的风险因素,如有则需要采取措施避免或降低风险。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范职业健 康检查机构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 法》),制定本办法。

将第十七条修改为:“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负责对有害作业单位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卫生检测、评价。

江苏省职业病防治条例-图2

职业健康检查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法律依据:《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第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在开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职业病防治条例》的决定(2002)_百度...

1、将第二条修改为:“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生产经营者。

2、第七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了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及其后果和所采取的防治措施的权利,享有获得职业病预防、保健、治疗、康复的权利,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于2001年10月27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职业病防治条例-图3

4、法律主观:职业病防治法最早的实施时间是2002年5月1日,但是现行有效的版本是2018年12月29修正的版本,是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中《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进行的第四次修正。

5、截止2020年7月最近是:2018年12月29日 根据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

江苏省职业病防治条例的第七章法律责任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2、第交通事故造成工伤后,工伤补偿与侵权赔偿能否双重赔偿不能适用《合同法》第122条有关“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要求受害人只能择一请求赔偿”的规定。

3、有铅及其化合物中毒、汞及其化合物中毒等;物理因素职业病。有中暑、减压病等; 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有炭疽、森林脑炎等; 职业性皮肤病。有接触性皮炎、光敏性皮炎等;职业性眼病。

江苏省职业病防治条例的第三章监测和检测

”将第三章章名修改为“监测和检测”。将第十七条修改为:“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负责对有害作业单位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卫生检测、评价。

第十七条 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负责对有害作业单位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卫生检测、评价。卫生检测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检测标准和技术规范,不得违反国家规定重复检测。

劳动者对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第三章 监测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卫生防病机构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有害作业单位进行职业危害因素的卫生监测。

用人单位应对提供的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违反者将被处以行政或刑事责任。

(二)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切实加强有毒有害物质的贮存、运输、使用、领取的管理工作,防止毒物的泄漏、扩散和遗失。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江苏省职业病防治中心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的几点解答对大家有用,有任何问题和不懂的,欢迎各位老师在评论区讨论,给我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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